人前挥金如土,人后却干起抢劫的勾当。日前,贵州人郭某因为抢劫罪,站在了秀洲法院刑事审判庭的被告席上,为自己的“一时冲动”埋单。7月25日,秀洲法院公开审理并宣判了这起抢劫案,依法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郭某从老家到嘉兴打工。今年5月3日下午,刚从工地下班的郭某又约请了3个老乡来租房吃饭喝酒,饭局一直持续到晚上7时,不知不觉4个人竟喝了5瓶高度白酒。
老乡离开后,郭某想去买瓶饮料醒醒酒。可一摸口袋,却发现身上只剩5块钱了,囊中羞涩的他决定借着酒劲到附近的村公路上转转,趁机抢点钱花花。很快,一辆电动自行车迎面开来,郭某一把拦下车,拿出在袖子里的螺丝刀,抵在被害人的大腿、腰等处,威胁被害人拿出身上财物。因为害怕,两名被害人很快掏出身上仅有的103元现金和一部手机。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接到两名被害人报警后,民警很快锁定了有作案嫌疑的郭某,并将其抓获归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