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洲区王店镇的孙明明从事苗猪调剂生意。前不久,张鑫向他购买10头苗猪。没想到,双方因为这10头苗猪闹起了矛盾,甚至发展到大打出手。
大猪小猪都死了
6月底,张鑫向孙明明订购了13头苗猪,折合人民币5200元。在装猪当天,张鑫发现有3头苗猪精神状态不好,而且还有腹泻现象,于是退回了这3头苗猪。当时张鑫并未对剩下的10头苗猪抱怀疑态度,简单查看了一下,未发现问题,于是就装走了,一次性付了苗猪款4000元。
苗猪装回去的第二天上午,张鑫发现新买来的10头苗猪先后不同程度发起病来,腹泻越来越严重,到了下午,自己之前养的大猪也出现了同样的症状。张鑫怀疑,大猪是被这10头病苗猪感染了。他立即找来兽医,但还是错过了最佳治疗时机,小猪大猪相继死亡。
双方动起了手
张鑫前思后想,总觉得是孙明明的苗猪有问题。于是,张鑫与父亲一起找到了孙明明,想讨个说法。
张鑫认为,孙明明的苗猪本身有瘟疫,自己家的大猪被传染,所以提出赔偿全部损失的要求,包括购买的苗猪款以及大猪的市场价。
孙明明一听,觉得莫名其妙,当初买苗猪的时候是张鑫自己看过没问题才装走的,猪发生瘟疫死掉不应该由他来承担全部责任,而大猪死掉是因为张鑫没有及时治疗,因此断然拒绝赔偿。
张鑫及其父亲见孙明明态度蛮横,一副事不关己的样子,十分生气。双方从商量变成了激烈争执,甚至动起了手,张鑫父亲和孙明明都不同程度受伤。
老娘舅帮忙调解
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找到了王店镇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员让双方心平气和地将事情经过讲清楚,但谈到赔偿款时,双方又起了争执。
老娘舅打断双方的争执,发表了自己的意见:“你们双方都有责任。按照《合同法》相关规定,张鑫作为买方,负有对标的物检查并通知的义务。也就是说,张鑫装猪时应该仔细检查苗猪有无异样,特别是在发现同一批苗猪中有3头生病的情况下,更应该谨慎购买。当发现苗猪有问题时应该及时诊断,等情况严重再抢救就来不及了。”
“而孙明明作为卖方,负有瑕疵担保义务。也就是说,孙明明在卖苗猪给张鑫时,应当确保苗猪的健康及质量,孙明明从事苗猪调剂生意多年,对于苗猪的健康状态应该更有经验,在发现病猪时,不能因为张鑫没有提出异议就让他直接装走。苗猪在装走第二天就出现瘟疫死亡,孙明明肯定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经过老娘舅的把脉诊断,双方都认识到了自己的责任,最终达成协议,孙明明退回张鑫4000元苗猪费,张鑫自己承担大猪的损失费,双方的医药费由各自承担。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