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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闹纠纷 人民调解化矛盾

2014年6月24日 09:05 [ ] [打印]

    恋爱结婚时甜甜蜜蜜不分彼此,一旦分道扬镳,或因财产分配不均,或因要求退还彩礼,曾经和和睦睦的两家人总是为了争一个“钱”字而反目成仇。在王江泾镇,两起因当事人离婚而引起的纠纷,在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和驻所律师的调解下,成功得到了化解。

  为了“彩礼”大打出手

  在王江泾镇打工的张某和李某是老乡,由于张某勤劳能干又乐于助人,李某的家人便撮合李某和张某恋爱,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李某与张某感情迅速升温,半年后,双方家长就为这对恋人办了酒席。虽然当时两人因没到法定结婚年龄,没有进行婚姻登记,但男方金器、彩礼一样没落。

  然而共同生活1年多之后,小两口就因为各种琐事争吵不断,最后只能分道扬镳。在处理后续事情中,男方要求女方返还10万元彩礼钱,女方则表示,没有索要青春损失费已经仁至义尽,不会返还彩礼钱。争执到最后,双方甚至大打出手。

  关于“彩礼”,法律上有没有相关规定?看着双方还是在这个问题上争执不下,镇调委会请来浙江嘉洲律师事务所的庄建炳律师作解答。

  根据相关法律解释,庄建炳表示,双方属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如果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法院予以支持,但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即如果给付彩礼后双方未同居,则支持全部返还,但像李某和张某这样已经同居,并且用彩礼购置房屋、家具或用于日常开销的,在返还彩礼时应当将此部分扣除。同时,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也应当按照一般共同财产处理。

  听了律师的解释,双方最终达成协议,由女方返还2万元彩礼,这起纠纷得到了化解。

  离婚后他想“鸠占鹊巢”

  结婚8年,来自安徽的黄某与王江泾镇本地女子徐某的婚姻走到了尽头。离婚前,两人就争吵不断,为了能跟黄某离婚,徐某背着父母与黄某签了协议,领了离婚证。然而正是这张协议引发了随后的纠纷。

  “给你们5天时间快点搬出去,这个房子是我的了,不然我可以上法院告你们!”今年3月,黄某拿出离婚协议,“通知”徐某及徐某父母搬离住房,并表示根据他与徐某的离婚协议,连家中的厂房和机器也都属于自己了。

  结婚时,黄某是个“上门女婿”,结婚后两人也一直住在徐某父母的家里,并接手了两个老人家的厂房。对于黄某的话,徐某的父母完全不能接受,而看到黄某下了“逐客令”,徐某这才觉得自己当初签订协议时将住房、厂房等送给黄某太过鲁莽,一家人连忙向王江泾镇人民调委会寻求帮助。

  “这离婚协议属于部分有效,部分无效,你没有权利这么做。”当着双方当事人的面,调解员向双方解释普及了《物权法》、《婚姻法》等相关规定,并解释黄某与徐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其他条款属于有效,但婚后黄某和徐某居住的房子及使用的厂房都是徐某父母在他们结婚前所造,所以徐某并没有权利擅自处分房子,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的部分无效。

  经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黄某放弃房屋永久居住权,搬出另置居所。喷水织机归黄某所有,但须在近期内自行找厂房安置,徐某另外补偿黄某12万元,但5年后,黄某要将7万元存入两人女儿的账户。

来源: 嘉兴日报   作者: 记者 祁晨婷 通讯员 王玲 姜真宴    编辑: 谢冬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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