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发生一些小事故时,如果不是很严重,当事双方往往通过调解签订协议,以这种方式“私了”。然而,如果事后发现损失超过当初协议的赔偿金,当事人是否还能采取向法院起诉或其他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这是在讹钱,之前都已经签订了协议,怎么又到法院起诉?”听说老李到法院起诉,要求自己赔偿损失后,小张十分生气,而老李却坚称自己遭受的损失远远超过了小张当初赔偿自己的1000元。
今年1月份,老李像往常一样骑着电动自行车下班回家,在离家不远处与小张驾驶的小轿车发生了碰撞。经过交警的认定,小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撞的老李当时只觉得右脚隐隐作痛,便认为伤势不重,听到小张连连说有急事,便同意了小张提出的赔偿1000元钱并一次性了断这起交通事故的建议,老李当时表示,自己去医院检查治疗,两人当场签订了协议。
谁知第二天,老李的右脚踝肿得像个萝卜,在儿子的陪同下,老李到医院进行了检查。检查结果显示,老李右脚踝骨折,必须打石膏固定,还得卧床休息两个月。光治疗费就花去几千元,加上卧床休息损失的工资以及奖金,老李仔细算了算,自己起码损失了1万多元。这下老李连连后悔自己当天不应该图省事就与小张签订了1000元的赔偿协议。
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老李来到秀洲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小张赔偿。而面对老李的起诉,小张除了生气更是不解,难道当初签订的协议不算了吗?
“老李有权撤销当初的协议。”在秀洲法院组织的调解过程中,法官解释道,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遇到因重大误解订立的或者在订立合同时明显有失公平的情形,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此,在这起案件中,签订协议时老李错误估计了自己的伤势,加上老李遭受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过多,因此当初订立的赔偿1000元的协议显然有失公平。听了法官的解释,小张表示认可,经过调解,双方达成一致,由小张再赔偿老李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