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农村“一户多宅”专项清理行动的通知》(嘉政办发〔2013〕106号)和《秀洲区关于“无违建区、镇(街道)”创建三年(2014-2016年)行动计划》(秀洲政办发〔2014〕18号)要求,决定在全区开展农村“一户多宅”专项清理行动。
一、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农村“一户多宅”专项清理行动,逐步拆除农村“一户一宅”外的住宅及附属用房,确保到2014年8月底“一户多宅”拆除率达到90%以上,到2014年9月底前全面完成清理整治任务。
二、实施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各镇、街道上报的“一户多宅”农户相关信息在《嘉兴日报秀洲版》上进行公示,同时在电视、网络、广播等媒体上进行曝光,并设立有偿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确保本次专项清理行动公开、公平、公正。
(二)坚持党员干部带头原则。全区党员干部、机关事业单位和区属国有企业在职人员、村(社区)干部、“两代表一委员”必须带头拆除自家的“一户多宅”,同时要积极做好亲友的工作,帮助开展宣传教育,在专项清理行动中起到示范带头作用。
(三)坚持先自拆后强拆原则。鼓励农户自行拆除“一户一宅”外的住宅及附属用房。对经反复做工作仍然拒不自拆的,由各镇、街道牵头组织力量依法实施强拆。
三、实施步骤
全区“一户多宅”专项清理行动,共分为五个阶段:
(一)核实上报阶段(5月31日前)。各镇、街道要对在前期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再一次对本辖区内“一户多宅”进行核实,做到“四清”(位置清、面积清、用途清、身份清),并将“一户多宅”定位上图,做到图片、材料、实地相一致。确保数据准确无误,并经各镇镇长、街道主任审核确认后,报区国土分局。
(二)媒体公开阶段(6月1日—15日)。区国土分局对未自行拆除的名单汇总后,在《嘉兴日报秀洲版》、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上进行公示,同时开展有偿举报(举报电话:12336)。对群众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及时更新公示名单。
(三)自行拆除阶段(6月16日—7月15日)。各镇、街道根据分类处置方案,耐心细致的做好思想工作,并组织农户自觉拆除“一户一宅”外的住宅及附属用房。同时,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区国土分局负责依法注销应拆旧房的土地使用权证。
(四)组织拆除阶段(7月16日—8月31日)。对于在规定期限内未能自行拆除或无力自行拆除的,各镇、街道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及时组织力量依法实施强制拆除,并做好拆除后区域的清理善后工作,确保到8月底完成90%的“一户多宅”清理任务。
(五)攻坚扫尾阶段(9月1日—9月30日)。各镇、街道要以“三改一拆”行动为契机,狠下决心,全力突破,强势推进,对余下的“一户多宅”遗留户集中力量进行依法强制拆除,确保全面完成任务。并认真总结“一户多宅”专项清理行动工作,结合本辖区实际,严格执行长效监管机制。
四、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各镇、街道和区级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农村“一户多宅”集中清理整治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有效解决农村宅基地使用不公平、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和谐的高度,把清理农村“一户多宅”作为当前的中心工作,做到思想上高度重视,认识上高度统一,精力上高度集中,行动上高度一致。由区“无违建区”创建领导小组牵头,指导协调面上专项清理工作,各镇、街道要抽调专门人员,集中力量开展专项清理。
(二)明确职责,形成合力。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镇、街道是本次专项清理行动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落实责任,制定详细推进工作方案,抽调精兵强将,抓好实施工作。区国土分局负责全区“一户多宅”专项清理的日常事务,分类指导;区公安分局、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上下联动,协助各镇、街道做好农村“一户多宅”专项清理整治工作。
(三)分类实施,依法处置。各镇、街道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一户多宅”当事人限期自行拆除“一户一宅”外的住宅及附属用房,并由区国土分局注销其相应土地使用权证;对拒不拆除的,要依法强制拆除。
1.对已经办理合法报批用地手续的新宅,按规定原宅基地旧房应拆除的,除与其他合法连榀(共用一个屋架)难以拆除可暂时保留外,其余原宅基地旧房要一律拆除复垦。
2.对于正在办理用地手续的新宅,原则上保留新宅,拆除旧宅,各镇、街道和区国土分局要积极为新宅落实用地空间与指标,加快办理相关手续;对要求保留旧宅的农户,不得安排办理新宅的宅基地,并对新宅进行拆除。
3.对目前尚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的新宅,各镇、街道和区级相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对允许保留的新宅,属于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先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安排基本农田预留指标,并优先使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属于不符合村庄规划的,应先调整村庄规划;对不允许保留的新宅,要依法进行拆除。
4.对应当拆除的旧房与其他合法建筑连榀,拆除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建筑安全或者对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利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而不能实施拆除的,当事人应将房屋腾空、封堵,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区国土分局注销应拆旧房土地使用权证,并由当事人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承诺书,待拆除条件具备后十五日内予以拆除。
(四)强化管理,严格执法。各镇、街道和区级相关部门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加强农村“一户多宅”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管理,对确需建设的农村宅基地,要在土地利用空间和用地指标上予以保障。各镇、街道要严格落实农民建房“四到场、一监督”制度(即坚持定点到场、放样到场、砌基到场、竣工验收到场,自觉接受全体村民监督)。要加大检查、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农村住宅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行为。同时,要通过堵疏结合,从源头上消除农村“一户多宅”用地现象的再发生。
(五)建立机制,强化监督。区“三改一拆”办要加强对全区“一户多宅”专项清理工作的检查和督查,对各镇、街道拆除情况实行一周一通报、半月一督查,确保取得实效。同时,邀请区人大、政协对清理工作进行专项督查。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设立“一户多宅”举报电话(12336)。对举报属实,且不在调查摸底掌握范围之内的,给予举报群众一定的奖励,所需经费由所在镇、街道承担。(六)严肃纪律,严格奖惩。农村“一户多宅”专项清理工作纳入区对各镇、街道“三改一拆”工作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对在专项清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个人和先进典型进行表彰。对于党员干部、机关工作人员及村(社区)干部涉及“一户多宅”未能按期自拆的,区纪委监察局要及时介入跟进,按党员干部相关管理条例及程序,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对上报数据存在严重漏报、虚报、瞒报或在本次专项清理中工作不力的镇、街道,要实施约谈、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