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中,对于图书批发、零售环节的增值税作出较大的调整。
记者从区国税部门获悉,在原有的对全国县(含县级市、区、旗,下同)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对新华书店组建的发行集团或原新华书店改制而成的连锁经营企业,其县及县以下网点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免税企业的范围,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本次税收优惠对象没有了限定,只要是从事图书批发、零售的企业均可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扩大了受惠企业面。
据悉,区国税局还将对2013年度全区从事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已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进行清算退税,确保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