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秀洲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销售假冒伪劣卷烟案。在审理过程中,3名被告人均表示自愿认罪,但他们对于在这起犯罪案件中每个人担当角色的供述却大相径庭,庭审进行了4个小时。
2012年9月30日,嘉兴市烟草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的线索,协同高速交警在乍嘉苏高速王江泾收费站查获一厢式货车上的卷烟8030条。次日凌晨,嘉兴、吴江两地烟草、公安部门随该车到接货地(江苏省吴江市金家坝一仓库)查获前来接货的方某及仓库内的6560条卷烟。经烟草局鉴定,两批卷烟均为假烟,价值67.4万元。随着调查的深入,海某、文某也浮出了水面。
2013年5月23日,检察机关向秀洲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称:文某、方某、海某经事先共谋,分工负责,从福建漳州、河南漯河等地的上家进购伪劣卷烟,以公路物流的方式,运输至江苏省吴江市,加价后贩卖给吴江、嘉兴、上海等地的下家,以赚取利润。文某负责联系上下家,要求方某送货,让海某订货、记帐。海某负责记账,联系上家、下家,方某负责送货下家,并共同寻找发展下家,且租用吴江金家坝一仓库存放伪劣卷烟。
对于他们三人是如何开始假烟生意的,三个人给出了不一样的说法:
海某说,2012年8月份,他去芦墟朋友的店里,玩的时候方某问他最近干什么,他说家里在装修现在没事可干,方某便让他有空的话帮忙给上家打打电话,做个香烟生意。
文某却是这样说的:“当时我在海某那里玩的时候海某问我舅舅方某在家里干什么,我说在家里玩,他叫我给他电话号码,我就把电话号码给了他。”
而方某则说,当时是文某叫他去给海某开车,帮忙送货的。
而对于谁是假烟生意的主要经营者,他们也给出了不一样的说法。
海某说自己只是给别人打工的,主要帮忙记账、汇款,工钱是方某给的,不知道案件以谁为主。
方某说自己只是帮忙开车的,工资都是海某给他的。整个假烟生意过程中他都是和海某接触,而且接受海某的命令去接货、送货,钱也是拿来给海某的,对自己外甥文某的事情却一概表示不知道。但在之前的笔录中方某却明明白白地供认海某和文某是每人50%的股份。
文某在公安、检察阶段所有的笔录都不承认自己参与过犯罪,开庭时只供认了部分犯罪,说:“海某在做假烟生意,说方某在帮他送货,叫我帮他联系下家,后来我只帮海某、方某销售过50000多元假烟。”
如此不一致的地方还有很多,该案的主要被告人海某、方某及文某的供述不但互相矛盾,而且和自己之前在公安、检察机关供述的都不完全一致,但是案件的事实肯定只有一个。
目前,本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