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两则与信用体系建设相关的新闻备受关注。一则是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要求让失信行为无处藏身;另一则是最高人民法院、中国银监会、国家工商总局等八家单位日前《“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签署情况,公布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措施。
“人无信不立,国无信则衰”,诚信是现代社会和谐发展的粘合剂,更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基石”。然而,随着经济体制、社会结构、利益关系的深刻变化,人们的诚信意识受到强烈冲击,制假售假、商业欺诈、逃债骗贷、学术不端等屡见不鲜,甚至于医生治病,竟被怀疑为暗拿提成;老人跌倒在地,常被认为是坑蒙拐骗。可以说,信用缺失已成为制约我国发展的突出“软肋”。
扶起失落的道德、涵养缺席的信任,这固然需要培养诚信文化,但是少数人靠觉悟、多数人靠制度,治本之策还是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如果失信不仅不受到惩罚,反而因此获得不义之财,那么在趋利避害的行为法则下,更多人都会选择失信。就拿法院失信被执行为例,对司法判决视若无睹,既不受到法律制裁,也不会对生活造成影响,那么为什么要恪守信用、遵守法律呢?
客观而言,对失信行为缺少严厉惩罚,很大程度上也是因为相关部门心有余而力不足。诚信档案既无联网,失信行为就是一个个“信息孤岛”,征信成本高、确认难度大,都为失信行为免于惩罚洞开方便之门。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的意义正在于此,把信息孤岛连城数据网络,一旦出现违约等不良记录,不诚信者将受到来自于社会各个方面的惩罚,失信不仅无利可图,反而代价高昂,行为主体就会在利益最大化的逻辑下崇德尚义,整个社会的诚信文化就会蔚然成风。
比如,八家单位签署《“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最高法失信被执行人员,将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等。一处失信,则处处被动,时时被罚,谁不会对失信行为有所顾忌?从这个意义上,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不仅能大大降低信用交易成本,更能把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行为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
孔子在论政时说过,“足兵”、“足食”都可以去掉,唯独诚信不可丢,“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立”。一个道路以目的社会,人与人之间必然是尔虞我诈;而一个路不拾遗的社会,才会涵养出真正的美德,在这样的沃土中,才能孕育一个高度文明的“信用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