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黄是一名肢体三级伤残的残疾人,平时出行的代步工具就是一辆三轮机动车。2013年6月17日傍晚,老黄驾驶机动车出行时,在路上被检查的民警给查获了,被查获时老黄属于无证驾驶,而且他所驾驶的机动车也是没有牌照的。
2013年6月21日,当地公安局对老黄处以行政拘留8日,同时交警支队对他处以罚款2000元。听到自己不仅要罚款,还要被拘留,老黄这下着急了。他不服拘留决定,向当地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2013年8月26日,当地政府作出维持决定。老黄认为自己驾驶的车辆属于残疾人使用的康复车,并不能作为基本意义上的机动车来看待,于2013年9月4日向秀洲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公安局的拘留决定并予赔偿。
2013年10月24日,秀洲法院作出维持公安局的拘留决定,并驳回了赔偿诉讼请求。之后,老黄又向嘉兴市中院提起上诉,嘉兴市中院于近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法官说法: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老黄驾驶车辆的定性问题。老黄驾驶的车辆最高时速为60㎞/h,车辆长度为2535㎜,符合国家有关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摩托车的标准,且该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管理,同时国家标准中规定的机动轮椅车应有残疾人专用车标志以及最高设计时速不应大于50㎞/h等内容为强制性标准,因此老黄驾驶的车辆不属于机动轮椅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处以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市、县公安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据此,公安局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老黄处以拘留8日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