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买卖合同案件,从开庭到判决用时25分钟,庭后制作判决书用时不到10分钟,裁判文书全文仅500余字。判决结果下发后,原被告均表示没有异议。如此优质高效的办案节奏背后,是秀洲法院在全省率先探索裁判文书“瘦身”工作的结果。
为何“瘦身”?
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重要载体和主要环节。秀洲区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告诉记者,当前,法院裁判文书仍沿用最高法院1992年制定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随着法院工作的发展,传统裁判文书模式越来越显露其缺陷和不足。
比如文书格式固化方面,虽然有利于保证文书规范制作,但对于部分简单民事案件,无论双方是否有争议都需“长篇大论”,导致法官无法及时出具裁判文书,造成不少案件审理周期变长。在文书内容方面,则表现为文字不够精练。“最集中的表现是,有时,同一事实在‘原告诉称’、‘被告辩称’、‘法院查明’及‘法院认为’部分均需重复阐述。”
该负责人同时指出,裁判文书具有一定的诉讼指引功能,而裁判文书“92式”因其固定格式使得“法言法语”过多,一些缺乏法律知识的当事人就较难看懂,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法院裁判的社会认可度。
另外,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法制意识的提高,法院工作案多人少矛盾日益显现。以该院为例,2007年至2011年,共受理各类案件26622件,办结26051件,同比分别上升44.23%和48.17%。2012年至2013年,该院受理案件和审结数继续呈高位运行态势,年均增长超过10%。“目前,民事案件已占案件总量70%以上。诸如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医疗纠纷、民间借贷、婚姻家庭等涉及民生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多,群众对其快审快结要求又相当迫切。”该负责人表示。
如何“瘦身”?
为提高审判效率,满足群众快速解决纠纷的司法需求,2013年,秀洲法院派专人赴广东学习取经,同时结合本地实际,针对当前影响审判效率的瓶颈——裁判文书制作环节,在全省范围内率先探索试行以繁简分流制作文书、改进文书体例和表达形式为主要内容的民事裁判文书改革工作。
按照改革要求,秀洲法院对标的额较小、事实争议不大,但调解不成的借款合同类案件,会采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只载明诉讼参与人称谓和裁判主文。对交通事故、离婚、买卖合同、民间借贷、金融借款、物业服务合同、信用卡纠纷7类案件,凡采用简易程序开庭的案件,均采用“要素式”裁判文书,围绕案件要素,仅陈述原被告意见、证据及法院认定的理由和依据。
秀洲法院王江泾法庭是此次改革中的“先行军”之一。庭长吴斌告诉记者,像“要素式”裁判文书,一定要和要素表和要素式庭审结合才能实现文书制作上的简便。“针对交通事故等7类案件,法院对应制作了7份要素表,里面涉及的都是这些案件审理中必问的要素。在立案、送达诉状副本时,会要求原被告填写,以固定双方无争议和有争议的事实。”吴斌表示,在开庭前做足“功课”,法官审理时,就能直接确认无争议的事实,重点调查有争议的事实,后期裁判文书制作中,也能仅针对争议部分裁决,从而实现高效庭审,当庭宣判,判决书立等可取。
“瘦身”带来了什么?
来自秀洲法院的数据显示,2013年8月至12月,该院共有交通肇事、离婚、买卖合同、信用卡纠纷等7类71件案件分别适用“令状式”、“要素式”裁判文书,取得了良好效果。
法官周如庆,在秀洲法院工作已有3年时间。“我是科班出身,说实话,学校里学的裁判文书都是“92式”的,刚开始参与裁判文书‘瘦身’,有点不习惯。但实践发现,工作效率真的提高了不少。”周如庆告诉记者,基层法庭大多是简单矛盾,可由于当事人对法庭流程不熟,庭审过程往往会变繁杂。现经过这样一理,原来1小时才能审完的案件,往往20分钟就能搞定。另外,对于新进的审判人员,由于要素表在手,询问时更有底气,庭审工作也能迅速上手。
为进一步扩大裁判文书“瘦身”适用范围和效果,2013年11月,秀洲法院通过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市律师协会发函,请协会将要素表样式发给律师,让他们在上述7类案件起诉和应诉答辩时,按照诉状和答辩状份数一并提交“诉讼要素表”,便于实现快审快判。
该项改革推行后,得到了当事人和律师的普遍认可。浙江金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建明表示,新式裁判文书简明易懂、形式丰富。同时,由于沟通工作前移,也有利于减少和避免遗漏案件的有关事实和关键点,减少重复开庭,缩短案件审理周期。
裁判文书简化改革对于快速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满足人民群众获得公正高效判决的需求具有重要意义。该项改革先后得到省高院院长齐奇和市中院院长许惠春的充分肯定。目前,市中级人民法院正积极开展相关调研,或将在全市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