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委员(包括全国政协委员和地方各级政协委员)的权利主要有:
一、在本会会议上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可以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二、通过本会会议和组织参加讨论国家大政方针及该地方重大事务,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三、对本地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
四、参加人民政协组织的视察、参观和调查研究。
政协委员的义务主要有:
一、遵守政协章程。
二、遵守和履行政协会议的决议。
三、政协委员如果严重违反人民政协章程或人民政协会议的决议,由本会常务委员会分别依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分,或撤销其参加人民政协的资格。如果不服,可以请求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