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3日晚,在桃洛公路秀洲区新塍镇西文桥村下马浜路段处,14岁的小龙驾驶摩托车由北往南行驶时,与由东往西横过道路的陈某发生碰撞,陈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该事故经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肇事摩托车系被盗车辆,小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摩托车且载人超过核定人数并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横过道路时未确保安全,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因该被盗车辆并没有投保交强险,陈某死亡后,因赔偿数额较大双方协商不成,故陈某的家属向秀洲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被告小龙及其父母在交强险范围内首先承担赔偿责任,对剩余的损失再按责任比例由被告承担80%的赔偿责任,共计赔偿20余万元。
审理过程中,小龙的父母认为,他们不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保险责任应当由真正的车主赔偿,只有车主才可以交保险;虽然他们是小龙的监护人,但是对小龙骑摩托车外出并不知情,也不知系开被盗车辆,依法应当减轻他们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肇事车辆没有投保交强险,该交强险是否要赔?由谁来赔?二是小龙的父母是否应当减轻责任?对于焦点一,承办法官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盗窃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也就是说,若未投保交强险,损害应由最终的责任人承担。本案中,被告方没有举证证明该车辆的来源,因此被告小龙应当首先在交强险范围内全额赔偿12万元。关于焦点二,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本案中,小龙的父母虽认为自己对小龙驾驶被盗车辆上路不知情,但父母对子女有教育或管理的义务,小龙的上述违法行为说明父母并未尽到监护职责,因此依法应当对小龙的上述责任直接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小龙的父母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2万元后,对剩余损失再赔偿80%,共计赔偿18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