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钱和老计是好朋友,双方也有生意上的往来,平时周转不灵时,也会相互借钱救个急。可为了钱这事,最近老计就被老钱的家人给告上了秀洲法院。
老钱的家人起诉称:老钱在2012年6月份的时候被人伤害致死,家人在整理遗物的时候,发现有张借条,是老计在2011年3月至5月间分别向老钱借钱共计13.5万元。既然这笔钱是老钱的,老钱的家人理所应当去问老计要债,但是老计只在2012年9月份的时候归还了2万元,接下去就不管不问了。无奈之下,老钱的家人只能向秀洲法院起诉,要求老计归还还欠着的11.5万元。
法庭上,老计拿出了两张转账凭条以及一份收条,两张转账凭条能证明老计于2012年9月25日、9月28日以建行自动柜员机现金缴纳方式各归还1万元,共计2万元,而收条“今收到被告归还原向钱**借款2万元,落款为2013年2月6日”,则证明老计于2013年2月6日以现金方式向原告归还2万元,合计4万元。
对此,老钱的家人十分恼火,老钱的父亲称,两万元的转账他们是收到了,可之后那份收条是老计要求自己写的,说是为了证明自己已经收到他转账过来的2万元,这完全是老计给自己下的套,自己一共才收到过2万元,老计还是应该归还11.5万元。那么,这张收条到底应该怎么算呢?
法官说法:
被告老计称于2013年2月6日向老钱家人支付2万元现金,收条中的“今收到被告归还原向钱**借款2万元”,可反映被告于2013年2月6日向原告钱**支付2万元的事实情况。原告方对此予以否认。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承办法官在本案审理中也要求老钱家人出示可证明此收条是根据建设银行柜员机的现金缴款方式归还2万元欠款后写的证据,但原告并无证据证明,由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因此,原告主张被告老计归还借款11.5万元,法院支持其中的9.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