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这个陆某是1997年3月15日出生的,现在已经满16周岁了,也算童工吗?”日前,秀洲区某服装厂负责人在接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送达的《劳动保障监察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困惑地表示。
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工人陆某于今年3月4日起在该服装厂工作,5月离职。按照禁止使用童工的相关规定,严禁以勤工俭学或社会实践的名义让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生产性经营劳动。除学校按规定安排的学生实习、教学实践和职业技能培训外,用人单位一律不得接受16周岁以下学生或其他未成年人参与劳动。虽然陆某已经16周岁,但在服装厂工作时还未满年龄。国家对劳动者用工年龄有严格规定,相差一天都不允许。此外,工作人员还表示,即使企业招收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工,也必须到劳动部门进行未成年工用工备案,定期为未成年工检查身体,不得安排其从事繁重和危险工种。一旦查出违法使用童工,企业将受到相应处罚。
眼下正值暑假,在各单位打工的学生增多,这是企业违法使用童工的高发季节。以社会实践或勤工俭学名义在暑期打工,且未满16周岁的学生必须持所在学校出具的社会实践或实习证明,否则也将被视为童工处理。工作人员提醒广大家长注意监护未成年子女,学生自己也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企业要特别加强这方面的法律意识和对童工的甄别能力。目前,秀洲区正在开展以禁止使用童工为主题的劳动用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区域内非法使用童工频率较高的餐饮业、制造业和各类家庭作坊,坚决打击非法用工行为,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
根据国家《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任何单位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用人单位和其他组织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1名童工每月处以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使用童工不满15日的,每使用l名童工处以2500元的罚款,并应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