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月31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31日对外公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这个总共15条的司法解释于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介绍,近年来,随着我国劳动用工制度的深刻变革,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发展,劳资双方关系的深入调整,劳动法律制度的继续完善,全国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居高不下,并呈现出关系复杂化、诉讼群体化、诉求多样化、问题疑难化的特点。劳动争议案件已经成为全国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中数量增长多、敏感程度高、涉及范围广、结案压力大的纠纷类型。
为进一步理顺裁审衔接机制中不相适应的因素,切实贯彻“一调一裁两审制”的劳动争议处理模式,防止大量劳动争议案件未经仲裁便径行进入司法程序,司法解释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当事人提起诉讼,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确无管辖权的,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案件有管辖权,则告知当事人向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仍不受理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目前,劳动争议数量持续上升,调解作为一种便捷途径对于解决劳动争议的作用越来越大,而且日益凸显出其相对于其他争议解决方式的优越性。司法解释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撤销终局裁决申请的案件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当事人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给付义务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