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证新规元旦实施 多项违章行为提高记分
一年内没有记分的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可以免于当年审验;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一次记2分;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记者从公安部了解到,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定涉及机动车驾驶人考试、驾驶证日常管理、交通违法行为记分等多项内容变化。
考试难度提高
根据新规定,小型汽车场地训练考试项目改为“训练和考试均为5项”,大中型客货车场地训练考试项目改为“训练、考试均为16项”。同时,场地考试中用标线替换标杆。
“倒车入库,要求一气呵成,中途不得停车。”北京市东方时尚驾校校长闫文辉介绍,以往,很多学员循环操作“一起步、二瞄杆、三碎步挪动”,考试合格率保持高水准,现在没有了参照物,合格率至少将下降10%。
“难度增加了,却换来了学员从学习‘考试技巧’到掌握‘驾驶技术’的转变。”闫文辉说,面对复杂的交通环境,“技巧”可能会在一时之间有点作用,但并不能保证永远奏效,只有扎扎实实的技术,才是安全通行的保障。
据统计,2011年,全年27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中,24起是在山区等复杂路况和恶劣天气条件下发生的;14起有驾驶人在紧急情况下采取措施不当因素;21起有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肇事行为。据此,新规定对大中型客货车场地考试增加了模拟高速公路、连续急弯山区路、隧道、雨(雾)天、湿滑路、紧急情况处置和窄路掉头等复杂路况考试项目。
对新手要求更严
“据统计,我国驾驶人以平均每年2000多万人的速度快速增长,1年以下驾龄的实习期驾驶人肇事比率较高。”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刘建军说,同时,为了让新驾驶人养成文明礼让、安全守法驾驶习惯,从严管理是非常必要的。
为此,根据新规定,2013年1月1日以后,除新取得驾驶证的驾驶人外,驾驶证升级新取得大型客车、中型客车、牵引车等驾驶证的驾驶人一并纳入实习期管理,实习期一年。驾驶人在实习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将予以注销实习车型的驾驶资格。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实习期结束后,要参加安全文明驾驶等知识考试,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值得提醒的是,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违法记6分以上的,实习期限延长一年;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此外,新规定对“新手”上高速也有特殊要求。比如,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时,必须由持相应或者更高车型驾驶证3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
11类违法行为一次记12分
据统计, 2012年上半年,全国公安交管部门共查处因驾驶机动车闯红灯交通违法1187.6万起,占交通违法总量的8.7%,与2011年上半年相比,增加291.3万起,上升32.5%。同时,2011年,全国因闯红灯导致的交通事故共4768起,造成1175人死亡。
“闯红灯大量存在,并且因其导致的死亡交通事故的概率高,这说明以往规定的威慑作用还不够强。”刘建军说,对此,新规定将闯红灯的记分分值调整为6分。
“记分分值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形势及违法行为对道路交通安全影响的变化做出必要的调整。”刘建军说,同时,提高一次某些违法行为的记分分值,并不意味着加重对该违法行为的处罚,只是提高了对驾驶人违法行为警示的程度,缩短了强制接受交通安全教育的周期,进一步提高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识。
一些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分分值都有所提高。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等11类违法行为一次记12分;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等14类违法行为一次记6分。
跨年度驾考怎么办
随着《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实行,就跨年度的交通违法记分、驾驶证实习期、驾驶人考试等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新旧规定衔接问题,记者采访了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相关负责人。
新规定实施前的违法记分和事故是否作为降级的依据?
针对一些群众年底前来不及接受处理交通违法行为,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不会用今天的规定去约束昨天的行为”。对违法行为发生在2012年12月31日前的,记分按照现行规定执行;发生在2013年1月1日之后的,记分按照新规定执行。
新规定实施前已经发生的违法记分和交通事故,不作为是否降级、是否参加审验的依据。只有2013年1月1日之后发生的违法行为及记分,才作为是否降级、是否参加审验的依据。
公安部交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在2013年1月1日后申请驾驶证或驾驶证升级,才执行新规定有关实习期的管理规定。对之前已取得驾驶证,到2013年1月1日后实习期未结束的,仍执行原实习期管理规定。即2013年1月1日前初次申领取得驾驶证且在实习期内的,仍执行原有实习期管理政策;驾驶证升级取得驾驶证且未满一年的,不纳入实习期管理。
此外,2013年1月1日前已经发生的违法记分和交通事故,不作为注销实习准驾车型、延长实习期的依据,不作为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参加审验的依据。只有2013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违法记分、事故和审验记录,才作为延长实习期、降级的依据。
公安部交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2013年1月1日起,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考试全部按照新的考试内容和标准进行考试,之前已考试合格的成绩(包括科目二桩考)仍然有效。
同时,新规定实施前已经预约的考试次数不计算在5次预约限制次数中。新规定实施后,自2013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预约考试次数,在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内,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各有5次预约考试的机会。
此外,2013年1月1日起,核发的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为3年。对2013年1月1日前已核发的驾驶技能准考证明仍然有效的,本着从宽原则,有效期由2年调整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