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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正当时 解读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草案

2012年12月25日 09:29 [ ] [打印]

  “喂,您好,您的房子出售吗?”“我不卖房,你怎么知道我的手机号?”这是梁先生这个月接到的第12个中介电话,每当他质问对方如何获得他的个人信息时,电话就挂断了。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和迅猛发展,互联网领域信息安全问题日益突出,与梁先生有同样遭遇的人也越来越多。24日上午,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表明立法机关向危害网络信息安全的行为“亮剑”。

  “个人电子信息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权,关系到公民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立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民法专家王利明说。

  立法回应社会需求

  “当前,随意收集、擅自使用、非法泄露甚至倒卖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网络诈骗、诽谤等违法犯罪活动大量发生,严重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飞就决定草案作说明时指出,“我国有关的法律规范还比较薄弱,必要的管理措施缺乏上位法依据,与信息化发展和维护人民群众在网络活动中合法权益的要求不相适应。”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亚太网络法律中心主任刘德良指出:“网上非法买卖个人信息泛滥,凸显出依法加强网络管理、维护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的重要性。”

  事实上,通过立法加强网络信息保护,是社会各界的共同呼声。全国人大代表多次提出议案和建议,仅在今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期间,就有442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这方面议案14件。

  为回应社会需求,从去年开始,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成立专门工作小组,就推进网络信息保护立法开展专题研究。经多方听取意见,反复研究修改,最终形成决定草案。

  “决定草案重点针对我国当前网络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完善相关制度,为加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维护网络信息安全提供法律依据,以适应当前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的需要。”李飞表示。

  加大保护个人电子信息力度

  关于个人信息保护,决定草案明确了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同时,草案还对个人信息收集者的义务作了多项规定。

  对此,王利明认为至少有三点意义:一是保护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二是保护网络信息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三是规范网络活动,维护互联网的健康发展。

  那么,如果公民发现个人信息受到侵害,该怎么办?草案作了相应的监督规定。“赋予公民必要的监督和举报、控告的权利,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是有效治理侵害个人信息安全等网络违法行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李飞表示。

  严格治理垃圾短信

  在外企上班的张小姐每天手机短信不断,但大多数都是推销产品的垃圾短信。“谁来管管这些垃圾短信?”

  针对社会各方面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垃圾短信、诈骗信息等问题,草案专门对治理垃圾电子信息作出相应的规定。

  “从国外情况来看,一些国家已制定相关法律对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行为予以规范。我国电信运营商也采取了一些措施对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的行为予以规范、控制。”李飞表示。

  “垃圾短信和垃圾邮件严重干扰个人生活安宁,侵害个人隐私,更有一些不法分子通过发送短信,实施诈骗活动,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从国外来看,有的国家已经通过立法或判例,禁止发送垃圾短信。”刘德良说。

  王利明则强调,除要对电信运营商、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行必要规范外,还应对发布垃圾短信及邮件的行为,依据情节轻重追究其侵权责任。“对此种行为,公民有权要求停止侵害。对于侵害公民权利造成损害后果的,公民有权要求相关侵权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加强网络身份管理

  公民个人信息遭受侵害,但却因实施侵害的行为人的身份信息没有登记,或者登记的信息虚假,导致取证、查处难,是目前个人信息频频遭受侵害的原因之一。对此,李飞指出,有必要加强网络用户身份管理。

  “实行网络身份管理,是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许多国家都通过立法要求固定电话、手机等电信用户在办理入网手续时须提供身份证明。有关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普遍要求通过立法完善这一制度。”李飞解释说。

  “这种做法是实行有限的后台实名制。”王利明表示,采取这种做法的主要原因在于,目前利用手机和网络上的信息发布,从事欺诈行为、发布各种违法信息的现象较为普遍。

  “需要指出的是,网上实名制的适用范围仍然是有限的,目前仅限于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服务,即利用信息发布平台提供信息发布服务需要使用后台实名制,例如,利用博客、BBS等信息平台发布信息,必须注册实名,如果从事其他的网络活动,则无须使用实名制。”王利明补充说。

来源: 光明日报   作者: 本报记者 殷 泓 王逸吟    编辑: 俞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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