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内房东想涨租金,租客不同意。于是房东故意不收房租,还以租客违约为由一纸诉状告上法庭。这样就真成租客违约了么?近日,秀洲区法院王江泾人民法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谢某是个体工商户,因经营所需,在一年前向张某租用了一幢房屋。当时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3年,租金为每年5万元,租金按年度预先支付。合同签订后第一年,双方都自觉履行了各自的权利义务。
可到了第二年,随着附近地块房价的上涨,张某多次单方要求调高租金,并拒绝接受谢某按照合同约定数目支付的租金。起初,谢某也未重视,觉得张某想涨价所以不愿按原先约定的数额收取租金,没什么奇怪的。但没过多久,张某就将谢某告上了法院,以谢某拖欠房租构成违约为由,要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谢某这才明白,张某是故意不收取房租,并利用合同中“承租人如果延期交付租金达15天以上,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的约定,来达到解除合同赶走谢某、另行高价出租的目的。这让谢某觉得很冤枉,明明是张某无端要求涨价并拒不接受租金,到最后却变成自己违约了。
据该案的承办法官介绍,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租客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房东可以解除合同。从中可以看出,房东解除合同的前提条件,必须是租客“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因此,如果谢某有证据证明确实是张某拒收租金,而非自己有意拖欠,张某才会败诉,而谢某没有证据。最终,经过法官多次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协议,将此案了结。
那么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该如何避免这样的情况呢?法官表示,一般情况下,如果不是租客事先有准备,是很难提供房东故意不收房租的证据的。因此,租客一旦发现房东故意不收租,要趁早采取措施,以免陷入被动局面。租客可以通过公证提存的方式,来完成支付房租的义务。所谓公证提存,就是由于房东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租金时,租客可以去当地的公证处,将租金交给公证处,以达到按时交付租金的效果。租金一旦依法提存,租客只需将提存的事实及时通知房东,提存产生的相关费用均由房东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