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命名”,到“购岛”,日本政府近段时间以来,旨在侵占钓鱼岛的一幕幕表演,展露出深藏的野心。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为了更好地处理好战后相关问题,二战同盟国形成了一系列法律文件。这些具有国际法效力的文件是如何规定钓鱼岛问题的?日本是否承诺要履行《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等国际法文件?记者采访了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中心副主任李国强。
记者:最近日本频频上演窃据钓鱼岛的“闹剧”,国际法文件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李国强:日本在钓鱼岛问题上的错误行径,实质是对《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等国际法文件所确定的战后对日安排的蔑视,是对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成果的践踏。
第二次世界大战取得决定性胜利后,中、美、英三国在开罗举行会议,讨论如何协调对日作战的共同军事问题和战后如何处置日本等政治问题。随后形成了《开罗宣言》,并于1943年12月1日公布于世。《开罗宣言》明确规定: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中国东北、台湾、澎湖群岛等,归中国。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之土地,亦务将日本驱逐出境。1945年7月,中、美、英三国发布《波茨坦公告》,其中第八条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之其他小岛之内。”这两个国际性法律文件可以说是最重要的反法西斯战争成果之一,这是包括中国人民在内,世界反法西斯斗争付出生命的代价所换来的国际性条约。而在过去的数十年中,日本不仅不遵守,反而在事实上否定《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
记者:日本在窃据钓鱼岛时提到《旧金山和约》的规定,这个依据是否能够成立?
李国强:日本窃据钓鱼岛的主权提出了几个所谓依据,其中之一就是《旧金山和约》。1951年,美国及一些国家,在没有中国参与的情况下,与日本缔结了《旧金山和约》,规定北纬29度以南的南西诸岛,交由美国管理。对此,中国政府郑重声明,《旧金山和约》由于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准备、拟制和签订,中国政府认为是非法的、无效的,因而是绝对不能承认的。
1953年12月25日,琉球列岛美国民政府发布《琉球列岛的地理界限》(第27号布告),擅自扩大美国的托管范围,将中国领土钓鱼岛裹挟其中。1971年,美国与日本签署了“归还冲绳协定”,把琉球群岛的施政权归还日本。这在当时就遭到中国政府的抗议。中国政府发表声明指出,擅自把钓鱼岛划入归还区域中是非法的,这丝毫不能改变中国对钓鱼岛拥有主权的事实,这是对中国领土主权的明目张胆的侵犯,中国人民绝对不能容忍!
美日之间的这种私相授受,引起中国人民的愤慨,在当时爆发了一场席卷全球的华人保钓运动。
日本在钓鱼岛问题上避而不提《开罗宣言》,也不提《波茨坦公告》,反而援用《旧金山和约》,声称钓鱼岛不包括在《旧金山和约》第二条规定日本所放弃的范围之内,而是包含在《旧金山和约》所规定的作为南西诸岛一部分,而置于美国的施政权之下。日本提出的依据不符合历史事实,即使这个非法、无效的《旧金山和约》也并未涉及钓鱼岛。毫无疑问,日本的这个所谓依据是根本站不住脚的。
记者:日本在窃据钓鱼岛时提出的另一依据是,钓鱼岛是“无主地”,历史事实究竟如何?
李国强:大量历史事实表明,至少从明代开始,钓鱼岛就早已不是“无主地”。明清两代的史籍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地记录了钓鱼岛。从1403年的《顺风相送》,到1534年的《使琉球录》;从1562年的《重编使琉球录》,到1629年的《皇明象胥录》;从1683年的《使琉球杂录》,到1802年的《使琉球记》……这些历史文献,足以证明中国人最早发现、命名钓鱼岛,中国早已成为钓鱼岛唯一的主人。
1884年日本人古贺辰四郎首次登临钓鱼岛,日本政府置钓鱼岛是“清国属岛”的既成事实于不顾,把“发现”钓鱼岛的高帽戴到了自己的头上。事实上,这一所谓“发现”起码比中国的发现晚了大约500年。继而,日本人开始偷梁换柱,以“无人岛”取代“无主岛”,力图造成钓鱼岛是“无主地”的假象。国际法告诉我们,先占的“客体只限于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国际法还告诉我们,“不法行为不产生合法权利”。中国确立钓鱼岛主权地位的历史经纬是十分清晰的。
记者:日本是否有过承诺要履行《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等国际法文件?
李国强:日本公开承诺履行国际法文件是有据可查的。1945年8月15日,日本政府宣布接受《波茨坦公告》,无条件投降。9月2日,日本政府在《日本投降书》第一条及第六条中均宣示“承担忠诚履行《波茨坦公告》各项规定之义务”。据此,钓鱼岛作为台湾的附属岛屿与台湾一并归还中国。日本在投降书里做过承诺,但实际上并未执行,反而用非法的《旧金山和约》进行歪曲的解释,妄图把钓鱼岛占为己有。此次日本政府所谓“国有化”购岛,严重伤害了中国人民感情,严重侵犯了中国钓鱼岛的主权,如果任由日本侵占钓鱼岛的行为得逞,实际上是对世界反法西斯成果的挑战,是对世界反法西斯成果的彻底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