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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砍伤老人 监护人以无钱为由拒赔

2012年9月6日 10:11 [ ] [打印]

     一方是七旬老人,无故被砍伤,自己垫付的数万元医药费讨不到;另一方是新居民,经济不宽裕,很难一下子拿得出大笔医药费。近日,在区法院、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沟通协调下,双方协商采用分期履行的方式,解决了一起因未成年人行凶引发的医药费赔偿问题。

  今年6月2日深夜,新塍镇一名13岁的新居民小强(化名),前往附近一家小店准备行窃,被71岁的店主陆某发现。小强操起菜刀将陆某砍伤,然后从店里拿了10元钱跑掉。经了解,陆某全身被砍50多刀,缝了500多针。庆幸的是,老人并无生命危险。

  由于小强只有13岁,属于未成年人,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警方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但是对于赔偿事宜只能与其监护人协商解决。事发后,老人被送到市区医院治疗,住院17天,共花费医药费2.5万余元。小强父母支付5000元就不肯再出钱,为此,当地派出所曾多次组织过调解,但是小强父母一直以没钱为由不愿出钱。

  无奈之下,陆某的儿子为解决赔偿事宜到秀洲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区法律援助中心审查后,马上指派了秀洲区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钱玲芬承办此案件。钱玲芬随即详细了解案情,并根据陆某要求写好起诉书,向秀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秀洲区人民法院的组织下,钱玲芬和陆某一起与小强的监护人对于赔偿事宜进行了协商。钱玲芬认为,小强年仅13岁,本应该是在学校受教育的年龄,但是由于父母监护责任的缺失,他早早辍学在家,无人看管,间接造成了这起案件的发生。小强的行为,给陆某及其家属带来了身体上和精神上的双重痛苦。现在小强的监护人不应该再以一句“没钱”为由就逃避自己本该承担的赔偿和教育责任。

  法律工作者钱玲芬的话法理并重,小强的父母承认了自己的责任,并表示自己的经济状况不好,一下子拿出赔偿款实在困难。最后,经双方协商,采用分期履行的方式,小强父母在原来支付5000元的基础上,对其余医药费分两次进行赔偿:今年7月30日当庭支付一部分,余款于今年8月30日前支付清。

  目前,其协商约定的赔偿款已全部赔付到位。


 

来源: 嘉兴日报   作者: 记者 高家宽 通讯员 韩怀庆 严益华    编辑: 谢冬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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