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31日 14:42 [大 中 小] [打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对下列涉案车辆予以公布,请当事人在公布之日起3个月(交警大队承办)、6个月(派出所承办)内,持身份证、购车发票及车辆相关资料、证件到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及相关派出所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我局将对涉案车辆依法进行处置。
联系电话:89973738、82720712-4169
附件下载:需处理车辆明细表
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分局
2012年7月31日
来源: 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分局 作者: 编辑: 朱琴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