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到夏季,未成年人溺水身亡成为大家较为关注的社会问题。近日,王江泾法院便审理并宣判了一起有关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的案子,监护人被认为监护不力。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希望孩子家长能认真履行监护职责。
2011年7月20日下午2时许,13岁的小陶与多名小伙伴在王江泾镇的一河道内游泳时不幸溺水身亡。事发地点边上为当地一家装卸服务站。今年2月8日,小陶的父母一纸诉状将该装卸服务站的业主以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为由告上法庭,认为该服务站为方便大型货运船停靠,用大型挖掘机将河岸边的河道挖深,形成深度为3米至4米的较深水域,且码头周围未设立任何警示标志,应当对小陶的死承担责任。
法庭上,该服务站代理人认为,小陶下水处及其尸体发现处都与吊机安装地点相距甚远,不属于码头管理范围,服务站没有法定义务在码头设立游泳安全警示标志。受害人本人不会游泳又没有采取安全措施,其溺水身亡是监护人没有认真履行监护职责直接导致的。
王江泾法庭经过庭审调查及对证据的审核认为,小陶溺水死亡的水域不是游泳池,不是严格意义上对公众开放的公共场所,所以被告没有法定义务对河道内进行管理。该服务站没有法定责任将该挖深水域填平或在该水域设置警示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对此事故的发生该服务站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小陶是未成年人,在没有监护人监护的情况下,与其他同伴到河道内玩耍以至于溺水死亡,属于其父母未尽到法定监护义务。
最终,法庭驳回了小陶父母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