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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尝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程序 案件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2012年6月8日 10:25 [ ] [打印]

   本报讯新刑事诉讼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新刑事诉讼法新增设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程序。昨天,海盐县检察院召开检委会,最终对犯罪嫌疑人谢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新刑事诉讼法第271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记者获悉,为积极应对刑事诉讼法修改对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工作带来的挑战,更好地落实未成年人犯罪轻缓刑事政策,今年5月7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认真开展未成年人刑事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工作的通知》,确定了浙江省14个基层院作为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工作试点单位,而海盐县检察院是嘉兴地区唯一一家试点单位。

   6月5日,县检察院召开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听证会,并第一次启动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程序,此举在嘉兴市也尚属首例。听证会邀请了县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公安机关代表、“青春导航”基地代表参加,被害人以及犯罪嫌疑人近亲属也参与了听证会。

   听证会上,各代表从风险防控、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等方面进行了热烈的探讨,并充分发表意见。犯罪嫌疑人谢某也表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希望能有改正的机会。

   犯罪嫌疑人谢某,出生于1994年,河南人,涉嫌盗窃,作案时未满18周岁。“谢某涉嫌罪名为盗窃罪刑法第264条,属于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的一种,从量刑来看,依据《省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基准刑设定为6个月,未成年人减20%、追赃减10%,再依据其盗窃金额,应处10个月的有期徒刑。”承办该案的县检察官王嫣红说。

   同时,王嫣红介绍,鉴于谢某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且谢某在归案后,悔罪态度良好,谢某的姐姐也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该案符合附条件不起诉案件的范围及条件,所以结合先前的听证会以及县检察院检委会讨论,最终决定对谢某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将于今天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附条件不起诉是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为犯罪嫌疑人规定一定的考验期,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违背法定的义务,即作不起诉处理。”县检察院副检察长朱琛瑶说,“该案件作为我院首例附条件不起诉案件,有着积极的探索意义,是对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和创新检察工作的一次积极探索。”

来源: 嘉兴日报   作者: 记 者 吴佳琴 通讯员 朱 冰 颜宇凯    编辑: 杨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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