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红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保险专业,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专业考试、面试和体检,面试和总成绩排在青海省保监局专业监管岗位第一,却被告知因“性格内向”取消录用。另两名考生也被拒录,原因为“协调能力弱”和“年龄太小”。对此,青海省保监局负责人称招录符合要求,经得起监督。
公务员招考是双向选择,考生有报考的权利,招考单位也有拒录的权力。考生被拒录并不令人诧异,令人诧异的是黄红等3名考生被拒录的理由。
黄红报考的是一个纯技术型岗位,要求的是专业能力而非交际能力,以“性格内向”为由拒录让人啼笑皆非。此外,诸如性格、协调能力等都应是面试环节测试的项目,而年龄则早在报考时就已明确,3人通过了面试,到了招录环节再拿这些来说事,难免给人“何患无辞”的感觉。
更重要的是,“性格内向”、“协调能力弱”之类纯属主观标准,弹性过大,如果任由招考单位随意拿来作为限制性条件,那么极有可能导致公务员招考陷入不确定的状态。正如考生所质疑的:“是不是以后皮肤不好、身材不佳也会成为拒录的理由?”这其实并非笑话,此前就有过招录公务员要求“乳房对称”之类的事情。可见,一旦公务员招考充满不确定性,则必然导致招考单位权力无限大,考生则被逼入极度弱势的地位,公务员招考的公平性乃至考生的人格尊严将荡然无存,这一方面会损害公务员招考的公信力,另一方面会滋生“萝卜招聘”等公考腐败。
公务员考试持续火爆,导致招考单位拥有太多选择权。往好的方面说,可能会产生一种用人“洁癖”,希望所招人才尽善尽美;往坏的方面说,则有可能催生出畸形心态,譬如对考生提出与岗位无关的形象、气质等方面的要求,满足权力快感。说白了,这是一种权力的非理性扩张。因此,降低公务员招考的弹性操作空间,增加结果的可预期性和可监督性,就显得非常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