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石狮市民邱先生通过邮局邮寄2公斤冬虫夏草到西藏,当时经过邮局验收,还有单据,可在邮寄过程中,冬虫夏草不见了。邱先生说,这批货价值35万元,他已报警,随后多次找邮局协商,被告知只能按邮资3倍赔偿,即369元。
邮寄时,邮局工作人员当场验货并称重,“其中冬虫夏草的重量为2005克,价值35万元”,在“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上,还写有“冬虫”字样,但没有保价金额。何以没有保价?福建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石狮分公司一名陈姓负责人表示:“邮寄物品价值10万元以上的,我们一般不保价。”依现行《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第13条规定:“保价邮件的保价金额每件最多以人民币100000元为限。”35万元的货物,傻瓜才能接受这个上限10万元的保价金额呢!一旦接受,就等于认可,万一发生毁损或丢失,只能接受上限10万元赔偿,25万元的差额就打了水漂,这中间的不平等是显而易见的。
既然上限10万元的保价金额,不能满足客户35万元货物的保价需求,那么石狮邮政局完全应该明确告知,不受理该单业务。不怕一万,就怕万一,物品在邮递过程中并非绝对不可能毁损、丢失。而由此引发的赔偿纠纷,邮政方面也理应能够预见到。他们之所以不避风险安然受理,即在于《邮政法》第47条规定:“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此规定限制了邮政企业的赔偿责任,规避了自身风险,正是以此为据,石狮邮政局只同意赔偿369元。
但是,邮局既然受理了此项业务,就相当于与客户订立了邮寄合同,按照《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113条则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在法律效力上,《邮政法》应低于《合同法》,因为前者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后者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类似邱先生这样的遭遇并非个案,对于《邮政法》中与《合同法》相抵触的条款,是否该考虑予以清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