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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学徒工”为由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2012年3月13日 10:15 [ ] [打印]

  企业单方拟定进厂协议,并以对方为“学徒工”为由,不仅强行收取押金和培训费,还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对此,业内人士明确表示,“学徒工”只是企业的说法而已,并无法律依据。最终,这家企业支付了这名“学徒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去年6月,来自河南的盛女士进入秀洲区一家喷织公司从事挡车工工作。进厂时,公司考虑她并无工作经验,便与她签订了进厂协议,并收取了300元的押金。协议中,写明盛女士是学徒挡车工,半年时间内只能拿学徒工资,日常工作被定性为培训学习。除此之外,该协议还要求盛女士必须在公司工作两年,在两年内不管什么原因辞职,都将被扣除2000元培训费。

  之后,公司一直不与盛女士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为此,2011年12月24日,盛女士与该公司产生劳动争议被辞退,未获得任何经济补偿。结算工资时,她发现,自己还被扣除2000元培训费,原先被收取的300元押金也不予归还。

  事后,盛女士多次与公司理论,对方均以有进厂协议为由,拒绝退还。今年2月22日,盛女士向秀洲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孙晓龙受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承办该案。孙律师指导盛女士收集好证据材料,及时向秀洲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书。

  2月29日,秀洲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组织对该案进行调解。“该公司单方拟定的协议极不公平,强收培训费和押金的做法是违法的。”孙律师首先阐明了代理意见。孙律师表示,依据国家和省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

  面对孙律师的代理意见,这家喷织公司表示认同。经调解,该公司不仅退还了其强行向盛女士收取的押金和培训费,还愿意支付盛女士社会保险补贴以及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事实上,劳动法并没有‘学徒工’这个概念。”秀洲区劳动监察大队相关负责人表示,按照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均需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作为企业一方如需要注明试用限期,也需要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协商约定,且试用期长短也有相关规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来源: 嘉兴日报   作者: 记者 高家宽 通讯员 韩怀庆 姚宏伟    编辑: 谢冬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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