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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溜冰时受伤 溜冰场依法负责任

2012年2月7日 09:36 [ ] [打印]

  13岁的小赵趁着放寒假,来到洪合镇一家溜冰场内溜冰,不料导致右腿骨折。作为未成年的他溜冰中受伤,溜冰场该不该担责?近日,洪合司法所调解了一起此类纠纷,溜冰场依法负责。

  在调解中小赵的法定监护人姐夫认为,小赵是在溜冰场摔伤的,溜冰场不能推脱责任。而且孩子才13岁,溜冰场所同意小赵进入且发生了意外,应该对自身的失职负责。而溜冰场的业主詹某表示,事发后,溜冰场工作人员在第一时间把孩子送到了医院,并垫付了1500元。“孩子是自己摔倒的。”詹某说,国家并没有规定未成年人不能进溜冰场。

  针对双方的讲述,调解员指出,小赵作为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对于溜冰活动的危险性应当具有一定的认识,其姐夫作为法定监护人也应履行好监护职责,所以他们自身要对此意外负一定的责任。同时,詹某作为从事经营活动的溜冰场业主,对未成年人进入场内也没有进行审查,对造成小赵受伤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经协商后,双方达成了一致协议:由詹某一次性补偿小赵受伤所产生的各类费用共计7500元(包括之前垫付的1500元)。

来源: 嘉兴日报   作者: 记者 高家宽 通讯员 陈晓婷    编辑: 谢冬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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