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我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履职,严厉打击食品、医疗、作业场所、公共场所等领域的各类卫生违法活动,全年共实施行政处罚392件,责令停止作业1户,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科目)1起,取缔非法行医活动71户次,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13起,有9人被依法判处刑罚。以下是2011年被查处的十大典型案例。
嘉兴市金悦大酒楼有限公司食物中毒案
2011年10月1日,市区中山路上的金悦大酒楼为顾客提供中、晚餐饮服务。下午开始,就餐人群中出现不同程度的腹痛、腹泻、发热等症状并前往医院就医。嘉兴市卫生局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调查处理,当即查封饭店冷菜间。经综合流行病学调查、卫生学调查、患者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验结果确定,这是一起因市金悦大酒楼中、晚餐供应的三丝素叠等冷菜受到沙门氏菌污染而引起的细菌性食物中毒。嘉兴市卫生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该单位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总计657741.96元的行政处罚。
桐乡巨振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严重损害劳动者健康案
桐乡市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桐乡巨振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未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未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提供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防护用品、作业场所未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志、未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工作场所粉尘浓度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等行为。接触粉尘的职工李某、王某被诊断为尘肺Ⅱ期后,又经桐乡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评为四级伤残。依据《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桐乡市卫生局依法对该企业实施责令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并处10万元罚款的处理。
嘉兴嘉华医疗美容门诊部超范围擅自开展隆乳手术案
2011年7月,嘉兴市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调查发现,嘉兴嘉华医疗美容门诊部在无麻醉科、主刀医师未取得美容外科A类主诊医师资格的情况下,于6月30日为两名女青年进行“隆乳术”。根据《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规定,“隆乳术”属于美容外科二级项目技术,只能在麻醉科的医疗美容科或整形外科门诊部、三级整形外科医院或设有医疗美容科或整形外科的三级综合性医院中开展,且必须由美容外科A类主诊医师资格的人员施行。嘉兴市卫生局根据《医疗美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该门诊部作出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美容外科诊疗科目,并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吴某非法行医被追究刑事责任案
2011年6月,桐乡市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梧桐街道一出租房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出租房内存有葡萄糖注射液、抗生素注射液等大量药品,还有诊疗器械和已使用过的药品包装等,同时发现4本“工作手册”,记载2010年12月至2011年6月期间的诊疗记录及收费情况。经查,河南潢川县人吴某,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非法开设诊所行医,并于2006年6月和2008年11月两次非法行医被桐乡市卫生局行政处罚后再次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已涉嫌构成犯罪。2011年9月,吴某因犯非法行医罪被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
海宁长海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未取得母婴保健服务许可证擅自从事终止妊娠手术案
2011年7月,海宁市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海宁长海中西医结合门诊部立案调查发现,该门诊部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人工流产终止妊娠手术,超出医疗机构执业证核准的诊疗科目,同时聘用医师执业证书未经变更注册地址的余某和杨某开展诊疗活动并开具处方。根据《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海宁市卫生局对该门诊部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1482.3元,并罚款51929.2元。
重生电池公司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危害职工健康案
秀洲区卫生监督机构根据职工投诉,对重生电池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黄某等劳动者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从事铅接触岗位操作。该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未能在劳动合同中如实注明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情况。秀洲区人口计划生育与卫生局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对该公司处以警告并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孙某无证开展牙科诊疗活动案
海盐县卫生局根据“3·15”消费者权益日接到“某出租房有一无证牙医给人装牙”的举报,组织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对武原镇某出租房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场所内有大量牙科药品器械,检查时牙医孙某正在为患者拔牙、装牙。经查,孙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于2011年1月至案发日在出租房内开设牙科诊疗场所,开展拔牙、装牙等诊疗活动。海盐县卫生局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孙某作出没收价值4万余元的药品器械,没收违法所得52450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毛某借用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快餐配送案
2011年7月,平湖市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平湖钟埭街道某居民楼院子内有4人从事餐饮加工,未能出示该场所的《餐饮服务许可证》。经查,当事人毛某在得知一家外资企业想向社会招聘供餐单位后,通过中介人借用当地一家菜馆的餐饮服务许可证等证照,骗取企业供餐业务,随后租用街道某居民房作为配餐加工点,于7月18日开始加工配送快餐。平湖市卫生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毛某处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工具、设备的处罚,并处罚款45000元。
嘉善嘉辰外科医院污水未达到国家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案
2011年3月29日,嘉善县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嘉辰外科医院污水出水口排出的污水进行采样检测发现,该医院污水中的大肠菌群数超过国家排放标准3倍多。经查,该医院从事医院污水消毒处理工作的人员在污水处理中没有掌握正确的操作规程及药剂使用量,从而导致医院污水未达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嘉善县卫生局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该医院予以警告和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陈某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经营酒吧案
2011年11月,平湖市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位于平湖市钟埭街道的一家酒吧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开业。经查,当事人陈某自2011年9月14日起,在没有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设名为皇冠俱乐部的酒吧,店内7名从业人员,均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平湖市卫生局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处以警告并罚款55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