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21日 17:13 [大 中 小] [打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对下列涉案车辆予以公布,请当事人在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持身份证、购车发票及车辆相关资料、证件到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我局将对涉案车辆依法进行处置。
联系电话:89973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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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分局
来源: 秀洲新闻网 作者: 编辑: 朱琴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