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福州11月20日电一个公司普通职员,在没有任何人指使、无任何获利的情况下,是否会为公司非法购买巨额假发票?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和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一起虚开增值税发票骗取出口退税达千万元的大案所作的判决,近日又起波澜:被告之一张建的亲属认为判决不公,准备继续申诉;“小虾定罪,大鱼开溜”的判决结果更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千万元假发票的来龙去脉
位于福州市马尾区的福建元盛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下称元盛公司)是一家拥有亚洲最大的灌装生产线的大型水产公司,产品远销美国、比利时、荷兰等100余个国家和地区。
2008年9月,马尾区税务部门在税务核查时发现元盛公司有4张总金额超千万元的发票是假发票,即报马尾检察机关要求立案查处。经马尾区公安局经侦大队详细侦查后,确认元盛公司非法购买了4张假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涉及金额达1700多万元。
马尾区检察院指控称:2008年初,时任元盛公司董事长的林某要求业务经理张建购买虚假进项发票,并提供了造假者的名片。期间公司出纳、林某的胞妹林某某应林某要求多次催促张建办理此事。同年3月,张建按名片联系并购买了4份虚假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费款书,完税价1500多万元,税款200余万元,价税合计1700多万元。张建将4份发票给了林某某,林某某将假发票交给会计入账,并让公司报税员用假发票去办出口退税事宜。
2008年9月,税务部门发现了该4份假发票,立案查处。林某随后召集工厂总经理荣某等员工分工制作虚假购销协议等票据,根据4张假发票炮制虚假交易的其他票据。林某、林某某于2009年10月23日被抓,张建同年11月归案。
公诉机关指控元盛公司、林某、林某某、张建都犯了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小虾定罪,大鱼开溜”?
2010年12月,马尾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基本认定了控方所提供的证据,但最后判决:认定元盛公司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的单位犯罪,对元盛公司处以罚金200多万元,张建被以同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然而,林某和林某某却未被追究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而只是以妨碍作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理由是林氏兄妹称买假发票是张建自己决定并实施的行为,他们此前并不知情。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3月在二审中认定,林某、林某某、荣某明知元盛公司在没有货物购销的前提下,让他人为自己开具用于抵扣税款的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却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
二审判决后,元盛公司被处罚金200多万元,张建也被关进监狱。而林某和林某某则很快被释放出狱。
记者就此事采访了马尾区公安局经侦大队办理此案的民警吴如善。他说当初此案立案后,他们经过了长时间大量的调查取证,证据链条准确完整,经侦部门出具的起诉书指控罪名与检察院公诉书指控罪名一样。在他这么多年的办案生涯中,公安部门经过调查取证,和检察院一起指控的罪名不被法院采纳的,这是唯一一次。
判决疑问重重 多方说法不一
多名法律专家看过判决书后均认为:该判决存在很多疑问。其一,1700多万元这样大的假发票开具前,作为老板竟然不知情,根本站不住脚;其二,虚开发票的真正受益人是公司老板林某,张建作为一般业务人员,既无股权、又无其他利益,还要支付高额开票费,很难想象没有领导授意,他会主动去冒着坐牢的危险做这种吃力不讨好的事情;其三,从林某事后组织伪造虚假交易单掩盖假发票事件,也可以反证其事先知情;其四,二审判决更是前后矛盾,论述中说明,上诉人张建、原审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相印证,证实原审被告人林某确有交代原审被告人林某某向上诉人张建催要上海方开的发票,“这一系列的行为已充分说明了上诉人张建购买该4份进口缴款并非其个人行为,元盛公司相关人员均知道此事,而且还相互配合完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但作出的判决却维持原判。
记者就此案中的疑问采访了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案庭审法官称,庭审中确实没有发现张建在购买假发票过程中有获利行为,但其动机确实不明。由于唯一的物证——名片已经找不到,而且张建说林某提供给他的传真号码、票面内容清单都找不到了,他曾经跟对方联系的手机卡也丢了,他说是林某授意他去购买假发票,这只是言辞证据,没有物证和书证,证据链条不全。另外,虽然林某某和张建的供述相印证,证实林某确有交代林某某向张建催要发票,但这都是间接证据,而没有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确实是林某交代张建去买假发票。另外,张建说林某指使他去购买假发票,不排除他把事情推到林某身上的可能性,因为有证人证实他和林某有过节有争执。
对于有多位证人证实林某说过“都是张建给害的,说他有哥们在上海可以弄到发票,现在发票出事了”,是否能说明林某事先知道张建买假发票的事,对此,刑事庭的一名法官说:“林某也可能认为张建这么说是能搞到真发票。”记者为此咨询了税务部门人员,他们反问“没有真正的购销合同和易货交易怎么会有真发票呢?”
对于物证——“名片”到底在本案中起多大作用,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教授认为:“福州中院所说的物证——‘名片’,在此案中并非最关键的证据,因为即使有‘名片’,也无法证明是林某给张建的。在这种情况下,应综合社会普通人的常情标准来判断事实真相。”
公安大学教授张平博士认为,从各证人的证词来看,林某事先肯定知情,他和张建有共同的目的和共同的行为,同样侵犯了国家刑法保护的利益,首先应该按同一罪名定罪。另外,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起意、指使、受益均为林某,他在本案中的作用比张建大很多,所以在同一罪名下处罚也应该更重。
张建的亲属陈德泉接受采访时说:“判决太不公平了,张建只是一个普通打工仔,靠赚薪水养家,在没有任何获利,没有公司领导指使的情况下,他不可能傻到冒坐牢的风险去为公司开假发票。现在公司被判单位犯罪,张建作为主犯被判10年,真正的主使人和获利者却被从轻判处,哪儿有这样的道理?”
“虽然这只是一个个案,但它涉及的内容具有经济案件的代表性。如果涉案当事人同罪不同刑,就会造成社会公众的心理不平衡,从而影响司法的公平与公正,丧失司法的权威性。”北京市律协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郑志成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