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22日 20:45 [大 中 小] [打印]
新华网北京9月22日电记者22日从财政部获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明确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通知指出,经国务院批准,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根据通知,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来源: 新华网 作者: 编辑: 谢冬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