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带病”危化品运输车上路行驶;危化品运输车将通过GPS监控平台,被实时监控,严禁超速行驶,杜绝超载……昨天,记者从市交通运输部门获悉,我市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的工作意见》,将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市场秩序,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事故。
“今后我市将加强对承运企业的资质审查,从源头上防止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市运管处有关负责人称,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委托给具有危险化学品运输相应资质的企业和从业人员承运。对于非本省注册的外省籍专用车辆,在本市起运危险化学品的,必须持有交通运输部门《外省(市)专用车辆在浙承运危险货物备案证》。另外,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也应按照提货单据载明的品种、数量和核定吨位进行装载,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装载。同时,企业还将详细记录每一承运车辆的运输单位、车牌号,承运危险化学品名称,核定载量(实际载量),驾驶员(押运员)姓名及有效证件号码,货物装载时间,货物运往地(单位)等。
“运输车辆必须按核定吨位及经营范围运输危险化学品,严禁超载或超范围运输。在出车前、行驶中和收车后都要进行检查,严禁车辆‘带病’运行。”上述负责人称,今后我市还将加强参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人员的管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必须取得《道路运输证》,严禁超载或超范围运输,车辆的运行情况还要通过GPS监控平台被实时监控,严禁超速行驶。从业人员准入关口将比以前更加严格,并将接受相关的安全教育。同时,我市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将会对危险化学品专用车辆标志灯、标志牌和卫星定位仪、道路运输证等进行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有违法行为,将坚决进行查处。
据了解,我市各级安监部门与交通运输部门今后将加强联合执法,加强沟通和协作,每年定期组织开展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危险货运企业的联合检查,建立信息通报制度,通过联合监管机制确保我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