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油污清理现场。 腾讯网供图
伴随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我国海上石油开采活动日益频繁,2010年中国海上在生产的油气平台达到195个,海洋溢油事故风险升高;石油海运进口量日益增加,船舶溢油污染事故时有发生。
布满石油的沙滩与礁石、在黑色原油中挣扎的海鸟、因缺氧而死亡的贝类、在海边赤手收集油污的渔民……昔日盛产丰美鱼类贝类的蓝色大海,正面临着石油污染的黑色威胁。如何完善海上溢油污染民事索赔法律制度,为污染受害者提供及时有效的赔偿,强化企业社会责任,最终实现社会经济的良性发展,值得关注。
油污频现近海渔民生产堪忧
“我早就不养鱼了。自2000年以来,沿海环境一天比一天糟,海产品常常不明不白死掉,一个养殖户哪里赔得起?”鲁月波无奈地说。原本在河北乐亭经营渔场的鲁月波,在经历了胜利油田溢油事故、“大庆91”号油轮溢油事故后,已于去年初结束了海产品养殖生涯。如今,他选择住在县城,远离大海。
国家海洋局《2010年中国海洋环境状况公报》显示,2010年度,中国海上在生产的油气平台达195个。海洋溢油事故风险升高,相继发生了山东长岛及大连新港重大溢油事故,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一定损害。
与此同时,持续增加的石油进口量,也不断加重着近海石油污染风险。今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民庭有关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目前我国是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石油消耗国,石油对外依存度超过50%,90%以上的进口石油运输通过海运方式完成。仅1998年到2008年十年间,我国沿海发生船舶溢油事故718起,溢油总量达11749吨。
渤海湾因其特殊的地理位置,溢油污染尤为严重。渤海是我国唯一半封闭型的内海,为辽宁、河北、山东和天津三省一市所环绕,海水交换能力差,海洋生态系统脆弱。2009年,渤海一共发生4起油污染事故,其中2起为原油,2起为燃料油;2008年,渤海共发生12起小型油污染事件。这些污染对渤海湾造成的不良影响,与其他海域相比,持续时间将更为漫长。
河北黄骅海事局工作人员王正贺表示,目前,其辖区内移动式平台施工作业频繁,2008年以来施工高峰期达十几座平台,油类及其相关作业活动船舶也大量增加,而作业范围大部分在近岸海域的渔业养殖区或渔业传统捕鱼区,因此,防治海洋溢油污染的任务很重。
山东长岛县与河北乐亭县更是深受油污之害。2005年6月至12月间,胜利油田海洋采油厂海底输油管道遭盗油团伙打孔盗油,造成原油外泄;当年12月,在附近海域,中海油下属的“大庆91号”油轮在运载途中发生舱裂,原油大量泄漏。这两股油污波及长岛县与乐亭县的渔场,造成海产品大量死亡,两地渔民分别向青岛海事法院和天津海事法院提起诉讼。2009年11月,青岛海事法院驳回长岛县渔民的诉求。经过5年等待,乐亭县六家渔民于2010年11月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
作为乐亭县渔民代表,鲁月波全程参与了那次索赔。“听说乐亭县渔场最近又有油块了,这才干净了多久,渔民处境难啊!”他慨叹道。
今年6月,中海油蓬莱19—3油田发生溢油事故,周边3400平方公里海域由第一类水质下降为第三、四类水质。在此期间,长岛县与乐亭县均出现海产品死亡现象。近日,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公布,两地所出现的油污均非来自蓬莱19—3油田。
门槛高且花费大渔民举证困难多
“要索赔,最要紧的是收集证据。没有证据,索赔就难了。”鲁月波在总结索赔经验时,把收集证据放在了第一条。
2005年3月底,乐亭近海出现大量油块,油块持续漂浮在海面上长达数月之久。5月份开始,鲁月波的渔场海产品开始死亡,进入6月,海产品大面积死亡。
鲁月波等受油污损害的6家渔民,先是向地方政府反映情况,但地方政府并未及时采取措施。“天气慢慢变冷,海洋环境发生了变化,我们真是慌了神,特别担心拿不到证据。”带着这种担忧,鲁月波给农业部写信,请求农业部进行事故调查。农业部回复,需要等待国家海洋局的事故报告,才能进一步调查。焦急的鲁月波再次致信农业部,终于引起重视,农业部派出工作组,会同当地渔政部门到乐亭县调查,并委托专业机构做出渔业经济损失评估报告。
鲁月波的代理律师夏军说:“由于海洋局的事故调查报告并未明确提及受影响的具体范围,导致索赔变得异常艰难。最后虽然有了渔业经济损失评估报告,但是,由于未能有力证明渔业经济损失与胜利油田溢油以及大庆91号油轮溢油存在关联度,在诉讼过程中难免遭到被诉方质疑。最后,我们也只能接受调解,但是调解补偿额仅为当初索赔额的40%。”
办理过多起溢油索赔案件的彭先伟律师指出,为证明损失,受损渔民一般需要向法院提供国家海洋局的海洋环境公报、主管机关的事故调查报告、专业机构所作的渔业经济损失评估报告等多项材料。由于海洋环境的复杂性和多变性,如果当地渔业部门、环保部门不能迅速介入调查,渔民将失去强有力的证据。
至于渔业经济损失评估报告,夏军律师认为,其收费太高,对渔民来说负担很重。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院长单红军亦持此观点,他说:“损失评估的费用是按照评估报告所认定的损失额的比例进行收费的。比如,评估出来的损失额是100万的话,按照1%收取,就是1万;损失额1000万的话,就得10万,这对渔民来说是笔大花费。”
不管地方政府还是渔民,均已逐渐意识到掌握证据的重要性。疑受蓬莱19—3油田溢油污染的乐亭县,在6月下旬就有渔民发现水质变差,约50%的扇贝死亡,渔民迅速将情况上报。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公布后,该县环保局、海洋局、水产中心于7月4日成立了专门的调查组赶赴现场予以调查,并抽取部分死亡的扇贝苗予以封存。
在乐亭县农牧渔业水产局水产中心工作了25年的刘凤林说,“面对此次污染造成的损失,渔民的自我保护意识显著提高。现在已经封存了不少样本,还请公证处进行公证,渔民倾注了很多心血。”对此,相关法律人士则表示了担心,渔民再出钱出力也未必能获得应有的赔偿。因为如果相关部门及时评估缺席,只靠渔民个人搜集证据,索赔之路势必非常艰难。
钻井平台溢油索赔遇制度缺失
“即使证据齐备,海上溢油污染索赔还可能面临因配套制度缺失而难以索赔的问题,这集中体现在钻井平台溢油事故中。”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永灿表示。
针对不同的海上溢油污染事故,我国目前采取了不同的处理方式。对于船舶溢油污染,我国加入了《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并出台相关法规与司法解释,指导船舶溢油污染事故的民事赔偿问题。2011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船舶油污的各项损害赔偿项目、责任限制以及船舶油污基金均进行了详尽规定,制度相当完善。“但是,对于钻井平台、油罐油管等其他原因造成的溢油事故,我国尚缺乏具体的制度安排,索赔有一定难度。”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刘法官强调。
彭先伟认为,对于钻井平台溢油事故,受害渔民可以依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环境保护法以及海洋环境保护法起诉索赔,渔业经济损失则可以依照2008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国家标准《渔业污染事故经济损失计算方法》进行计算。“但是,由于缺乏像船舶溢油赔偿机制那样较为完备的制度,即使起诉到法院,法院也很难处理。”
作为世界石油业的新生事物,钻井平台缺乏上述全方位的保障制度。大规模的钻井平台石油开采始于20世纪60年代,国际海事委员会于1977年组织专家研究钻井平台溢油问题,但是该项工作一直未取得突破性进展,已于2004年暂停。
“现在,国际上对钻井平台的性质和法律适用还没个定论,也就没有责任限制、互保协会和油污基金。各相关利益方尚未寻找到可接受的方案和平衡点。”彭先伟说。
刘法官坦言,由于存在上述制度的缺失,钻井平台的油污受害者更倾向于与企业协商和解。而长年在海事案件第一线工作的大连海事法院法官关正义则说:“在大连,我尚未见过因钻井平台溢油而引起的民事索赔案件。”
专家呼吁修法解决渔民追偿难
针对海上溢油法律制度的缺失,单红军认为可以参考借鉴美国1990年油污法。1989年,埃克森石油公司的瓦尔迪兹号油船在阿拉斯加威廉王子海湾搁浅后发生溢油事故,排放了3.8万吨原油,数千公里海岸线布满了石油,污染惨状触目惊心。美国大受震动,旋即于1990年通过了油污法,明确了在海洋、河流、陆地等不同地方发生石油污染的处理规程以及赔偿办法等。“正是在这一部法律中,钻井平台被视为船舶。在2010年美国墨西哥湾原油泄漏事件中,我们可以看到这部法律发挥了很大作用。”
中国海商法协会副主席司玉琢教授指出,伴随海洋石油开发的进一步发展,我国有必要慎重考虑钻井平台相关法律制度问题。“无论国内国外,对于钻井平台等溢油事故的处理,都缺乏比较成熟的做法。但是,这不能成为企业污染而不负责任的理由,责任不能回避。”
现在各级政府日趋重视环境保护问题。日前,环保部接受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的委托,着手起草环境保护法修正案初稿。该修正案初稿首次在全国性法律中列入“按日计罚”概念,即排污企业无法按期实现环境监管部门限期整改的要求,逾期1天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罚,上不封顶。“不过,这实际上仅是行政处罚,尚难以解决民事赔偿问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环境与资源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律师魏汝久说。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王灿发教授参与了环境保护法修正案的论证会。他认为,严格的环境立法是必要的,而且也是社会发展趋势。“除了环境保护法中提到的行政处罚,最高人民法院现在也正在起草关于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当前我国环境损害索赔面临三个难题:起诉难、证据收集难、执行难。立法必须针对这三个难题,减少法律漏洞,使环境索赔程序公开公正。当然,立法之后,更重要的,是切实认真地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