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7日,拉萨八廓街藏族居民房顶上的五星红旗迎风飘扬。
新华社记者普布扎西摄
风雨一甲子,辉煌六十载。西藏和平解放以来,经过波澜壮阔的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在以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中央三代领导集体和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和亲切关怀下,在全国各族人民的无私援助下,历届西藏自治区党委、政府团结带领全区各族人民,坚决贯彻党中央的方针、政策和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坚持走有中国特色、西藏特点的发展路子,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以及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全面推进,实现了短短几十年跨越上千年的历史巨变。今天的西藏,经济发展、民族团结、社会稳定、边防巩固、各族人民安居乐业,正处于历史上最好的发展时期之一。
一
1951年5月23日,中央政府和原西藏地方政府签署了《十七条协议》,正式宣告西藏和平解放。《十七条协议》把在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发展西藏的农牧工商业,改善人民生活,巩固国防放在重要位置。中共西藏工委、西藏自治区筹委会根据党中央的指示,把坚持协议的原则性和执行中的灵活性结合起来,与受帝国主义操纵的西藏分裂主义分子进行了有理、有利、有节的斗争。1959年,在全面平息西藏上层反动集团的武装叛乱的同时,区分农村、牧区、城镇、寺庙和边境地区的不同情况,拟定了平叛、民主改革的“十三项政策”,领导广大农牧民群众,经过两年多的艰苦细致的工作,终于完成了民主改革的伟大任务。西藏民主改革的胜利,彻底废除了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度,翻开了百万农奴当家作主的新的一页。1965年9月1日,西藏自治区成立,我国宪法所赋予的少数民族地区的民族区域自治的权利在西藏得以实现,西藏人民从此享有了自主管理本地区事务的权利。
西藏和平解放、民主改革和民族区域自治的成功实践,极大推动了西藏的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改革开放后,西藏与全国一样,将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中央召开第一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确定对西藏实行“休养生息”的方针,西藏自治区党委、政府按照休养生息方针,在农牧区实行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农牧业得到了恢复和发展,群众生活得到逐步提高。不久,中央召开第二次西藏工作座谈会,在农区实行了“土地归户使用,自主经营,长期不变”,在牧区实行了“牲畜归户,私有私养,自主经营,长期不变”的惠民政策,受到了西藏农牧民的欢迎。在逐步改革开放的同时,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得到完善,制定了一系列符合西藏实际的地方性法规。少数民族干部迅速成长起来。自治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继上世纪70年代初维修大昭寺和布达拉宫后,又维修了一批重要宗教文化古迹。为一批宗教爱国人士落实了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