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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事:父亲碾伤女儿 女儿告了父亲单位

2011年7月18日 08:58 [ ] [打印]

  □《女童伤残,到底是谁的责任?》后续

  父亲碾伤女儿 女儿告了父亲单位

  法院判决:主要过错在父母单位为次要过错

  如果没有那场意外,4岁的薇薇(化名)该是个漂亮、活泼的小姑娘,可如今,她只能静静依偎在母亲阿容(化名)怀里,身体右边的袖子和裤管空空的,如同薇薇空洞的眼神,让每个看到她的人都心疼不已。上周五,薇薇再次随母亲来到秀洲区法院王江泾法庭,当天,这起父亲碾伤女儿、女儿状告父亲单位的案件历经两次开庭,终于有了一审判决结果。

  

  案情回顾:

  薇薇的父母均在嘉兴一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工作。去年10月31日下午,薇薇由其母亲带在身边,父亲老夏在遥控操作航车(起重机的一种),行驶中,因操作时只能看到航车顶部,故当薇薇因玩耍跌倒在航车前行的轨道上时,老夏无法及时发现这一情况,最终导致航车碾压了薇薇。

  之后,该公司立即派人把薇薇送往嘉兴二院医治,因伤势严重,第二天,薇薇又被送往上海的医院进行右上臂、右大腿截肢手术。其间,老夏的公司支付了1万多元医疗费。去年12月2日,薇薇经嘉兴新联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二级伤残。

  看到女儿变成这样,薇薇父母痛不欲生。今年3月3日,薇薇父母作为其法定代理人,把薇薇父亲的单位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24万余元。第一次庭审,由于当事人情绪激动,法庭审理一度中断。今年5月17日,该案再次开庭审理,原、被告双方展开激辩。

  

  判决结果:

  7月15日,该案在王江泾法庭进行公开宣判。法院认定,原告可确定的物质性损失为233421.57元,其中被告已先行支付18900元。法院认为,事发时,薇薇年仅三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即其父母擅自将薇薇带入工作场所,置其于危险之地,存在监护不力的过错。薇薇父亲作为监护人,明知自己无操作起重机的资格而操作起重机,且明知薇薇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场,由于过于自信而未尽注意审慎义务,在起重机移动速度与人行走速度相似的情况下,操作起重机将薇薇压伤致残,存在重大过失。同时,被告的工场为开放式工场,四周并无围墙或栅栏,亦未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被告对工场存在管理上的缺陷,且明知薇薇父亲在未经培训亦未取得相应操作证书的情况下,仍指派其操作起重机,存在选任过失。

  由于该案中,薇薇父亲对原告薇薇实施了侵权行为,他不仅是被告公司员工,更是薇薇的监护人,故该案不能适用用人单位责任纠纷。根据薇薇监护人及被告方的过错程度,法院经综合认定,薇薇所受伤害,其监护人应承担主要过错,被告应承担次要过错,故酌定被告对薇薇的损失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赔偿薇薇物质性损失233421.57元的30%,即70026.47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18900元,尚需赔偿51126.47元;另被告还应赔偿薇薇精神损害抚慰金13000元。

来源: 嘉兴日报   作者: 记者 杨茜 通讯员 陈敏 秀舟    编辑: 谢冬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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