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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台村镇建筑工匠管理办法保障房屋质量

2011年6月22日 09:25 [ ] [打印]

  近日,秀洲区出台《秀洲区村镇建筑工匠资格管理办法(试行)》,保障农村新社区村(居)民房屋建设质量安全。

  今后,凡是在秀洲区从事村(居)民房屋建造的建筑工匠均需实行资格认定,先由工匠本人提出申请,然后由所在村(居)民委、镇(街道)建设管理部门根据其学历证明、技术水平、资金设备、从业工龄、承建业绩等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再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专业培训考核,在确认其具备相应从业资格后,按建筑班组成员、班组长分别核发《秀洲区村镇建设施工班组人员操作证》或《秀洲区村镇建筑施工资格证》。

  根据《办法》规定,班组长在承建独幢建筑(三层及其以下)且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混合结构或二联排以上联立式村(居)民房屋时,同一施工期内,不得承建超过三幢以上的村(居)民房屋,且必须与业主签订书面承包合同,严禁无图纸或使用不合要求的建筑材料施工等。同时,对发现的无证承建或倒手转包村(民)居房屋工程、施工中发生重大伤亡或质量事故,以及不按规定参加资格年检或经检验未达到资格条件的建筑工匠,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作出限期改正、停止施工直至吊销资格证书的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来源: 嘉兴日报   作者: 记者 赵丹 通讯员 朱云波    编辑: 谢冬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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