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屡次销售过期食品,沃尔玛(浙江)百货有限公司海宁店(以下简称海宁沃尔玛)在向消费者支付赔偿款后,近日,被海宁工商处以3万元的罚款,这是自2009年《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海宁第一家领到食品安全万元以上罚单的商家。
2010年11月,因为6盒过期的礼品粽,姚先生举报了海宁沃尔玛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在海宁市消保委调解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姚先生一怒将海宁沃尔玛告上法庭。经过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最终海宁沃尔玛赔偿姚先生原价的两倍共计12盒粽子的费用1036元。
然而,3个月之后,消费者姚先生又在海宁沃尔玛买到过期的蜂蜜。经超市方面负责人确认,姚先生购买的4瓶蜂蜜确实已经过期,总价款159.6元。据《食品安全法》的新规定,超市对消费者进行了“退一赔十”的赔偿。
“虽然商品价格并不高,但鉴于沃尔玛超市出售过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有关规定,我们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表示,在获得充分证据,并履行法定程序后,5月31日,工商部门依法向沃尔玛超市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