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自治区经信委了解到,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了自治区经信委制定的稀土上游企业整合淘汰工作方案,要求有关盟市、部门和相关企业结合实际对内蒙古稀土上游企业进行整合淘汰,并确定了补偿标准。
近年来,国家为了控制稀土资源廉价出口和偷挖盗采,对稀土行业实行了“保护资源、合理开采,控制总量、结构调整”的方针。2011年5月10日印发的《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对稀土资源实施更为严格的保护性开采政策和生态环境保护标准,严把行业和环境准入关。对无计划、超计划生产企业要责令停止国家指令性计划管理产品的生产,追查矿产品来源,对违法收购和销售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取消生产许可和销售资质,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因此,内蒙古对稀土上游企业实施整合淘汰,最终形成由包头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统一开采、统一选矿、统一冶炼、统一经营和管理的稀土冶炼分离专营工作体制,符合国家稀土战略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这次整合淘汰采取的形式是对已列入整合淘汰范围的呼市、包头市和巴彦淖尔市35户稀土上游企业进行重组合作、补偿关闭和淘汰关停。一是对具有自治区级以上投资主管部门立项审批文件的4户稀土冶炼分离企业,由包头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与4户企业商谈重组合作事宜;二是对有关盟市、旗县(市、区)立项审批的22户稀土冶炼分离企业,由包头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出资,自治区将资金统筹分配到所在盟市,酌情予以补偿,使其关闭并退出稀土行业;三是对没有立项审批文件或投资主管部门立项审批文件的9户稀土冶炼分离企业,进行淘汰关停。
对于补偿标准的确定,自治区经信委征求了包钢稀土和包头稀土研究院的建议。经专题会议研究和征求各有关部门意见,确定了稀土冶炼分离企业平均投资额,并参照国家淘汰落后产能补偿奖励办法对具有盟市、旗县立项审批手续的22户稀土上游企业进行适当补偿。
据了解,自治区稀土上游企业整合工作将按照方案所确定的职责分工和时限要求,力争于6月底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