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站·浙江在线 浙江新闻 图 片 数字报 彩票代购
 首   页 | 新闻中心 | 视听新闻 | 玩转秀洲 | 直通秀洲 | 画乡风采 | 曝 书 亭 | 镇街风采 | 部门联动 | 企业名片 | 新居民之家 | 图  库
 民生信息 | 大小城事 | 财经纵横 | 教育天地 | 休闲旅游 | 生活健康 | 文娱播报 | 时尚资讯 | 汽车世界 | 专  题 | 小村官在线 | 官方微博
19119年7月15日 周一
 您当前的位置:首 页 > 大小城事
 精彩推荐
作风“新常态”擎动现代化田园“秀洲梦”
菱歌悠扬菱桶竞渡擦亮南湖菱文化“金名片”
秀洲开展"七进七种"宣讲服务进农村文化礼堂活动
嘉兴创建国家公共文化示范区交出“中期答卷”
秀洲区完善活水机制逐步改善河道水质
防汛升级 秀洲启动基层防汛防台体系规范化建设
嘉兴"十三五"规划编制启动 编制思路进一步创新
在活动中体验古老民俗文化 秀洲小学生亲近"非遗"
转职能 转方式 转作风 “三转”转出秀洲新气象
秀洲区20多个楼盘亮相嘉兴夏季房博会
 图 片


人行道违停有疑惑 城管给出个“说法”

2011年5月18日 10:21 [ ] [打印]

  -《百辆车社会泊位不足7个》后续报道

  蛮多车主吃到过城管开出的人行道违停罚单。罚也要罚得明明白白,记者了解到车主的一些疑问并进行了整理,向市城管执法局“讨说法”,来听听城管执法人员是怎么解释的吧!

  

  人行道违停

  到底包括哪些?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此外,《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小区红线后退到合法建筑物外立面的范围不属业主共有,而属于公共道路范围,由政府管理。单位红线范围与人行道相连成为整体,任何人在任何时间在此通行不受任何限制,所以该场所也属于道路的组成部分。如果该场所具备停车的空间条件,可以申请职能部门划设停车位,以解决停车问题。

  日常表述的人行道违停并不仅局限于狭义的人行道范围。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2009〕20号《专题会议纪要》规定,城管执法部门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具体分工是:城市道路的人行道,以及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场所(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的违法停车行为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人行道与车行道以人行道侧石为界。由于道路改造,非机动车道设置在人行道上的,道路两侧人行道侧石以外部分的违法停车行为以及同时侵占人行道和车行道违法停车的行为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

  

  根本不影响交通

  为什么要罚?

  道路一旦建成,道路的横截面宽度和用于通行的面积就确定了。不按规定停放机动车,道路用于通行的面积就相应减少,通行功能也就相应减弱。所以,在道路上不按规定停放机动车不存在有没有影响通行的问题,只存在对通行影响大小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

  

  为什么只罚这辆车

  旁边的车没罚?

  城管执法人员对违法停车行为的处罚是一视同仁的。旁边的车上没有罚单有诸多客观原因,可能是旁边车上的罚单被风吹走或已被取走,也可能是已被取证贴单的车驶离后,该位置又有其他车辆违停在此等。如果有确凿证据证明执法人员故意执法不公,欢迎向市城管执法局反映,若情况属实,将严肃处理。

  

  卸货停车也要罚?

  临时停车卸货一是不得影响交通,二是必须遵守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驾驶人不得离开车辆,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之所以要规定驾驶人不得离车,是因为驾驶人在车上,具备立即驶离、消除对交通影响的条件。所以,如果你卸货停车时未离开车辆,执法人员不会处罚,装卸作业结束后,车辆应立即驶离;如你离开车辆了,其临时停车行为已演变成违法停放行为,因此对你处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为什么

  一罚就要150元?

  《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违法停车行为的处罚规定是罚款20至200元。《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6条第3项规定,对违法停放机动车的行为罚款150元。

  

  没有禁停标志

  停车也被罚?

  合法停车的法定条件是“规定地点”,主要是指专门设置或配建、增建的停车场库及政府有关部门设置的道路停车位,而不是无禁停标志区域。没有在规定地点停车,不论附近是否有禁停标志都构成违法。

  

  违停时间短

  可不可以免于处罚?

  很多当事人对违法停车时间的长短与在收费泊位短时间免费停车的概念混淆。我市对在合法停车位停车时间不超过15分钟的,以人性化服务,实行免收停车费制度。但这一制度不能用于对违法停车的处理工作。在合法停车位停车时间短暂免收费用的制度,具有鼓励驾驶人缩短停车时间,提高停车位周转率的作用。如果对违法停车也实行这一制度,客观上鼓励违法停车行为,这显然不符合法治精神,是不可取的。

来源: 南湖晚报   作者: 记者 郑小梅 通讯员 杨晓青    编辑: 谢冬妹

 相关稿件
·秀洲男子足球队五战连胜 以骄人成绩夺冠
·捐图书 献份爱心有意的居民可拨82720059
·城事:我放爆竹你抱怨 楼上楼下吵起来
 
秀洲区新闻网络信息中心 - copyright © 2009版权所有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法律声明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平台支持  浙ICP备09103386号  浙新办[2009]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