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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刑”还是不留口子为好 至少能有效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

2011年5月12日 08:30 [ ] [打印]

  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表示,对于追究醉酒驾驶者的刑事责任,应当慎重稳妥,不应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犯罪。虽然刑法修正案(八)关于“醉驾入刑”的条款没有明确规定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前提条件,但根据刑法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对于醉驾要注意与行政处罚衔接,防止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的行为直接诉至法院追究刑事责任。

  此言一出,立刻在网络引发汹涌的反对声,网民们普遍担心,所谓“慎重稳妥”,恐将给刚刚启动的“醉驾入刑”留下一个口子,让那些有权力、有关系、有大把金钱的人有空子可钻,进行选择性“醉驾入刑”,有些人醉驾就“慎重”了,有些人醉驾就直接入刑了。

  这种民意焦虑的确值得我们深思。实际上,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这里并没有提到醉驾需要“情节严重”才能入罪,这表明,立法者认为醉驾是一种“行为犯”,而不是“结果犯”,醉驾行为无论情节是否严重,其本身就是对社会具有严重的危害性,都需要被追究刑事责任,醉驾并不存在可以“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张副院长提出“根据刑法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因此醉驾未必都要入刑,这种理由恐怕是不能成立的。

  恰恰相反,刑法修正案(八)确立的“醉驾入刑”,好就好在只要达到醉驾标准一律入刑。在当初讨论“醉驾入刑”时,也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认为,“醉驾即入刑”,而国家公职人员在犯罪后一般都会面临开除公职的处分,这样对公务员来说“后果很严重”,从而建议“醉驾入刑”需要考虑情节严重与否。但是,这种参议遭受多数委员和许多民众的反对,最后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并没有予以采纳。显然,如果设立情节严重与否的标准,不仅让执法者难以操作,而且容易给执法者留下寻租机会。

  现在,张副院长的“慎重稳妥”言论,似乎又回到立法时一些人要“考虑情节”的论调。民众首先要问的是,处理什么样的醉驾时要“慎重稳妥”?什么样的醉驾“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有人说我在没有人的道路上醉酒驾驶;有人说虽然我酒精测试达到醉驾标准,可我实际上并没有醉;还有人会说,我醉驾是将病人送往医院,我是在救人……现实情形千差万别,司法者到底如何确定标准呢?可以这样说,如果在立法的硬性标准之上再设立一个标准,潘多拉魔盒一旦打开,执法者无所适从,严厉打击醉驾、防范交通事故的努力也将成为泡影。

  在法治还不健全、执法和司法经常受到干扰、司法腐败屡见不鲜的现实国情下,要想遏制醉驾,一刀切地“入刑”恐怕是最好的选择,尽管它会增加执法和司法成本,但它至少维护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刑法修正案(八)作出“醉驾即入刑”的规定,恐怕也是利弊权衡的结果,是立法者和广大民众集体智慧的结晶。

来源: 嘉兴日报   作者: 杨涛(江西)    编辑: 谢冬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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