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9日,郭术东在听法官宣读判决(拼版照片)。当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对郭术东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郭术东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这是“醉驾入刑”后北京市判决的首例危险驾驶罪案件。新华社记者公磊摄
新华网北京5月9日电《刑法修正案(八)》5月1日实施以来,我国多个省区市审理判决了涉及危险驾驶罪的案件,9日北京、四川、湖南等省市对首例醉驾者作“醉驾入刑”判决。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9日对郭术东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郭术东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这是“醉驾入刑”后北京市判决的首例危险驾驶罪案件。
9日上午9时30分,郭术东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在北京房山区人民法院大法庭开庭审理,包括许多驾驶员在内的社会各界群众200多人旁听此案。由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人认罪等符合法律关于案件审理简易程序的规定,因此房山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
经过45分钟的开庭审理,法官当庭进行宣判。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术东身为驾驶员,无视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郭术东认罪态度好,无前科劣迹,法院最终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郭术东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