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6日上午,海盐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汪某信用卡诈骗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汪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同时禁止汪某在一年内申领、使用信用卡。据悉,这是今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生效以来,嘉兴地区的首个“禁止令”。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汪某先后向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等多家银行申请办理了四张信用卡,其后,汪某持这些信用卡进行了消费、套现,恶意透支本金共计15250余元,经相关银行多次催收,仍超三个月未予归还。现所欠透支款息均已归还相关银行。
海盐法院认为,被告人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超过规定期限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汪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认罪、悔罪表现,且能够积极赔偿银行的财产损失,故对汪某所犯罪行予以从轻处罚。
今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5月3日,两高两部联合发布《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专门针对《刑法修正案(八)》中的禁止令作出解释。昨天,在宣告禁止令时,法官当庭向被告人释明了禁止令的内容以及违反禁止令的法律后果。宣判后,汪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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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况,认为从促进犯罪分子教育矫正、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出发,确有必要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宣告禁止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