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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通报江西一房地产公司因价格欺诈被处罚的案件

2011年3月28日 21:00 [ ] [打印]

  新华网北京3月28日电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8日介绍,江西省物价部门日前依法查处了一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销售商品房过程中利用价格欺诈,欺骗消费者的违法行为。这是发展改革委在上周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后通报的首个查处房地产商哄抬房价的案件。

  据发展改革委价格检查监督司介绍,2010年12月23日,江西云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第二期房源只有102套的情况下,故意散布商品房将要涨价的信息,吸引消费者购房,发布了云星中央星城2号楼公开选房须知。这个须知宣称,“后期房源最早也将于2011年上半年面市,其均价将极有可能突破8000元/平方米”。“此次2号楼房源以略高于一期开盘价格水平的补充供应,可谓稍纵即逝的置业良机”。这一涨价信息诱发了消费者抢购,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向521名购房者收取了获得购房资格的“诚意金”521万元。

  2011年1月1日,当交了“诚意金”的消费者对商品房价格提出质疑询问时,这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告诉购房者:“第二期的房价可能会比第一期略高一点,可能不会超过7000元/平方米。”继续欺骗以稳住购房者。随后,该房地产开发公司采取摇号的方式,在521名已交“诚意金”消费者中,确定最后的102名购房者,并限时在3分钟内选好房,否则取消其购房资格,迫使购房者接受其高房价。至此,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第二期102套商品房的实际销售均价已被哄抬到每平方米8000多元,导致购房供求矛盾迅速膨胀扩大,并由此引发了群体性上访事件。

  事件发生后,江西省赣州市物价局立即组成专门检查组,迅速开展调查取证,很快查清了这家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上价格欺诈违法事实。认定这家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规定,构成《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第(一)项“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规定的价格欺诈行为。

  依据价格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日前,江西省赣州市物价局依法责令该公司退还违规收取的“诚意金”和各项代收费,并处以法定最高额度50万元的罚款。

  发展改革委指出,公开曝光这起价格违法案件,目的是为了惩戒违法经营者,提醒和告诫房地产经营者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诚实守信经营。

  发展改革委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结合贯彻落实近日出台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加强对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执法检查,重点查处经营者销售商品房不明码标价、标价信息不全、不按规定内容明码标价和公示相关收费的行为;在标价和公示的收费之外加价、收取未予以标明费用的行为;虚构原价、虚假折扣、虚假优惠,利用虚假信息、模糊语言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或者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行为,公开曝光情节恶劣、影响较坏的典型违法案件,切实维护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据记者调查,房地产公司诱导消费者缴纳“诚意金”,实施价格欺诈的行为在北京等城市也时有所闻。近日咨询了北京多个楼盘的消费者马智杨说,物价部门应该加大力度,严厉查处各地房地产企业利用“诚意金”进行价格欺诈,坑害消费者的做法。

来源: 新华网   作者: 江国成、杨昕    编辑: 谢冬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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