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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皓起诉媒体是一种私权行使 云南省委宣传部副部长伍皓

2010年12月13日 08:46

    近日,云南省委宣传部副部长伍皓在微博上表示,深圳《晶报》评论部主任李鸿文在《中国青年报》发表的针对他微博言论的评论文章,歪曲了他的本义,侵犯了他的名誉权,他将起诉李鸿文和中国青年报社。李鸿文回应称,他将奉陪到底。

  根据国际诽谤法通行的“公正评论”抗辩规则和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诽谤案件应当区分“事实”与“意见”,如果在评论文章中没有歪曲事实或者引用的事实有可靠的新闻源,而且没有使用辱骂性的语言侮辱他人人格,那么,发表的“意见”即便是片面、偏激的,也不能视为诽谤。从李鸿文的文章来看,即便没有准确理解伍皓的本意,也只能视为一种“意见”表达,在一个法治社会,“意见”表达应当受到尊重与容忍。因此,我认为伍皓未来的诉讼没有太大胜诉的把握。

  从道义上讲,我也不赞同伍皓起诉。因为,李鸿文在文章中反驳伍皓关于拆迁的观点,这是有关公共利益的话题,对于这种话题,要最大程度地接近真理,最好的方法是展开辩论,亮出各方的观点,这样才更有利于公共利益,而不是动辄起诉。而且,作为官员应当有容忍的胸怀,包容不同意见的交锋,促进“意见市场”的繁荣。所以,伍皓应当选择写文章来反驳李鸿文,而不是选择起诉。

  然而,即便如此,我仍然要说,伍皓选择起诉是他的正当权利。在道义上,许多人可能和我一样,并不支持伍皓起诉,认为这种起诉可能有损他本人形象,甚至有可能恫吓和打击更多的批评者,进而间接上无益于公共利益的实现。但必须明确的是,他在法律上享有起诉的权利,即使最后败诉,也不影响这一权利的实现,我们应当尊重他的选择。

  更重要的是,伍皓选择向法院起诉,从本质上讲是一种私权行使。从目前官员对待批评意见的态度来看,从“辽宁西丰进京抓记者案”、“河南灵宝跨省追捕案”到“宁夏吴忠跨省追捕案”,很多官员习惯于动用公权力进行打击报复。即便是重庆市公安局局长王立军的“双起论”,也为人所诟病,因为“双起论”在鼓励民警起诉的同时,还特别谈到“进入法制轨道,我们就有了全部主动权;要把事情变成案子,他就是观众了”,在时下司法受制于地方的状态下,这番表述让人浮想联翩。反观伍皓,作为一位厅级官员,既没有动用警力进行跨省追捕,也没有迹象表明他要通过干涉司法来确保自己胜诉,而是选择向法院起诉来主张自己的民事权利,行使每一个公民都享有的私权,这显然具有进步意义。

  当然,伍皓如果坚持要起诉,同时又要完全消除公众对于他挟公器报私仇的猜疑,我建议他最好是向异省的法院进行起诉。伍皓在微博上表示:“这是纯公民维权诉讼,我保证绝对不动用任何公权力。谁输谁赢没关系,要在全社会倡导法治精神而不是当个官就搞‘跨省’那一套。”这种承诺值得欢迎,我们共同作证,对这起官员诉媒体案的过程和结果拭目以待。

来源: 嘉兴日报   作者:    编辑: 张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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