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拒签字医院强行剖宫救命引争议(图)
2010年12月4日 08:32
医院救命行为引发争议 产妇清醒家属能否决定?
医院救了人,但却引发“违法”争议。
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这意味着医院在进行手术前,必须首先得到患者的签字同意,退而求其次,应得到家属的同意。三年前发生的北京“拒签字致产妇死亡”事件,医院受制于该条款,而没有断然采取手术措施。而广州发生的这一孕妇拒签字手术事件与上述事件性质不同:孕妇明确表示不同意手术,家属同意手术。但问题是,在病人神智清醒的情况下,家属能否代病人做决定?
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医务部副主任蔡湛宇坦言,当时做决定要冒很大风险,但作为医务工作者,这是一个不能不做的决定。“从理论上说,如果产妇术后出现问题,医院将面临成为被告的风险。”
不过《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也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如果不手术即危及患者生命,医院本着“生命权高于一切”的原则,有权采取医疗措施。
“现行法律让我们觉得很困惑:什么情况下,亲属才能替代患者签字?和医生的处置权相比,法律赋予病人和家属签字权的权限是否过高?”蔡湛宇认为,如果上述问题得不到合理解释,医生将面临巨大的风险。“我们无从判断在病情紧急的情况下,病人拒绝手术是主动放弃生命,还是有其他的考虑。”
来源:
广州日报
作者:
任珊珊 通讯员 温志勤
编辑:
朱琴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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