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被侵权者”现出“侵权者”原形一评新京报、浙江在线纠纷案
2010年7月1日 14:38
浙江在线状告新京报名誉侵权 擅自转载稿件8000余篇
本网评论员
7月1日,浙江在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新京报停止名誉侵权。并通报新京报及关联媒体在未经浙江在线许可情况下,于新京报提起诉讼前后擅自转载8000余篇稿件。浙江在线对此保留依法主张维权的权利。
浙江在线与新京报有关稿件转载的纷争,由此出现了引人注目的新动向。媒体在报道与自己相关的司法案件时,应以怎样的道义标杆遵守底线?一家媒体是否有权逾越法律,对另一家媒体进行舆论审判?同为媒体人,有必要深思。
与此同时,面对新京报所称转载稿件侵权的指控,浙江在线不再因为“同行情面”而隐忍退让,实属无奈之举。新京报及关联媒体未经许可转载了8000余篇浙江在线的稿件及大量其他网络媒体的大量稿件。当所谓的“被侵权者”现出“侵权者”的原形,新京报所标榜的道义正当性又在哪里?纸媒的著作权应予保护,网媒的著作权又岂容践踏?媒体同行与社会公众同样有必要细察。
浙江在线与新京报互转稿件的著作权纠纷,给飞速发展的中国新闻界提供了一个生动的案例,也峻切地呈现了我国网络著作权保护面临的复杂现实。在此,我们对所有关心这一纠纷案件进展的同行与社会公众说声谢谢,相信当完整的事实更详实、清晰地得以展现时,人们一定会获得更全面、公允的判断。我们也愿意以感激的心情面对新京报,正是因为对方的毫不退让,我们学会了不再委曲求全;正是因为双方的法庭交锋,我们认识到以理性与法律护卫自身权益的重要性。当新京报起诉浙江在线时,当新京报对浙江在线发动大规模的文攻笔伐时,我们非常不认同对方的行事逻辑,但也无条件地赞同他们有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我们因此学习了宝贵的一课。
直到今天,媒体网站之间交换使用稿件,确实是业内多数人基本认可的不成文惯例。浙江在线的控股方是浙江日报报业集团。新京报属于光明日报集团。事实上,党报集团之间,包括转载子报的稿件,一直是默认互换原则。这不是众多地方门户网站为自己开脱的“托词”,而是对中国传媒和互联网产业的历史与现实的清醒体认。新京报诉称浙江在线大量转载其稿件是侵权行为,同样地,充分的证据表明,新京报网及关联网站也大量转载了浙江在线和其他网络媒体的稿件。如果新京报认为其著作权不容受侵犯,浙江在线和其他网络媒体也同样可以在法庭上提出维权的诉求。
我们愿意通过这一案例的法律进展,与国内同行共同规范网络转载秩序。因为我们相信,理性必定战胜无序,法制一定战胜混乱。
来源:
浙江在线
作者:
编辑:
吴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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