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严惩“危险驾驶”宜早不宜迟 研究增设“危险驾驶机动车罪”
2010年4月29日 08:25
全国人大常委会日前听取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国务委员兼公安部部长孟建柱表示,正在研究在《刑法》中增设“危险驾驶机动车罪”,将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城镇高速驾驶机动车竞逐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纳入《刑法》惩治的范围。
研究增设“危险驾驶机动车罪”,以期严惩各种危险驾驶行为,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近年来,各地由醉酒驾车、高速竞逐、闹市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导致的恶性交通事故频频发生。围绕这类交通事故,舆论就肇事者的行为属于交通肇事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进行了激烈争论。刑法规定,对交通肇事者一般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者最高可处死刑。很显然,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定性,直接决定着对交通肇事者的量刑,也决定着对危险驾驶行为的打击力度。
目前,司法机关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定性各有不同。一种情况是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如去年杭州发生的“胡斌飙车案”,法院认为胡斌主观上不希望事故发生,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胡斌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另一种情况是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成都司机孙伟铭无证驾驶、醉酒驾车造成4人死亡、南京司机张明宝醉酒驾车致5人死亡,两人均以该罪名被判处无期徒刑。
如果说胡斌以交通肇事罪获刑,显示了司法机关的保守或谨慎态度,那么,孙伟铭、张明宝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无期徒刑,则显示了司法机关相对激进的态度。就司法理念而言,保守自有保守的道理,激进也有激进的考虑——前者主要基于严格恪守现有法律规定,以维护现有法律秩序;后者则更多地注意到现有法律对违法犯罪行为惩治乏力的困境,考虑到了现有法律框架能否适应越来越突出的社会问题。
实际上,即使保守的人们也不得不承认,中国日渐深入地走进汽车社会,对于闹市飙车、醉酒驾车肇事等危险驾驶行为,现行交通肇事罪的惩治力度明显过低。只是他们坚持认为,“守法”与“变法”同等重要,在法律被修订以及实施新法之前,不能因为要加大惩处力度,就挪用一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罪名。
撇开“保守派”与“激进派”之争,在《刑法》中增设“危险驾驶机动车罪”,可谓既“守法”又推动“变法”,既能加重对危险驾驶行为的惩处,又避免了挪用其他罪名的尴尬,并昭示了立法严惩危险驾驶行为的严峻性与紧迫性。如果等到更多的胡斌案、孙伟铭案、张明宝案发生之后,我们再来愤怒而无奈地讨论该对危险驾驶肇事者课以何种罪名,那就太晚了。
来源:
嘉兴日报
作者:
潘多拉(北京)
编辑:
张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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