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把维护学生尊严与教育惩戒对立起来
2010年4月29日 08:22
首都师范大学首席专家、首都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院院长劳凯声教授28日在首都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暨首都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院成立大会上接受记者专访时表示,不能把维护学生的人格尊严与学校必要的教育惩戒对立起来,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不能否定学校和教师对学生合法的教育惩戒,否则不利于青少年的健康成长。
首都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院28日在首都师范大学揭牌成立,它将立足于首都北京这一前沿性的特殊区域的教育政策和法律,发挥首都师范大学在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方面的优势和特色,为首都教育发展提供教育政策与立法支持,对教育政策与法律的执行进行评估与反馈,提高教育决策的科学化与法制化水平。
同日成立的首都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是在首师大原教育科学学院、首都基础教育发展研究院的基础上组建的,旨在推进教师职前培养模式的改革,摆脱经验取向的教师发展模式,努力缩短从新手型教师到优秀教师的成长时间。
劳凯声是我国著名的教育法学家,曾参与《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起草与意见征询工作。
他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当代独生子女家长望子成龙心切,有些家长对孩子的发展和在学校的情况过度关注,总担心孩子在学校得不到老师的关注,或受到歧视,因此对于学校对孩子的批评与惩戒比较敏感。客观地讲,教育中小学生应以正面教育为主,但教育惩戒也是一种重要的教育手段,批评与合法的惩戒对于学生的健康成长也是必要的。因为教育本身就是帮助学生特别是未成年人社会化的过程,学校不仅要教给他们知识,而且也要教给一些重要的社会规范。在这一过程中,既要通过表扬、鼓励等方式进行正强化,也不能排斥在正强化手段失效时,采取批评以及必要、合法的惩戒等负强化手段,两者是交替使用的,但不能完全替代对方。
他强调,学校、教师在维护学生人格尊严与学校合法的教育惩戒方面要掌握“度”,要以“不损害学生的人格尊严为前提”。有的学校因为怕惹上官司,而对一些严重违纪的学生不敢管,就有点矫枉过正了。有的发达国家禁止体罚学生,但允许师生“有肢体接触”,允许教师将严重违纪的学生拖出教室,但不允许采取勒住学生脖子或将学生的双手拷到后背等威胁学生生命、损害学生尊严的措施;有的国家还规定当学生违纪举动超过学校管辖范围时,学校可以报警。国外的这些做法值得我们的学校在结合自己实际情况的前提下加以借鉴。
来源:
新华网
作者:
沈文
编辑:
俞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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