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洲区:新居民可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2010年4月25日 11:10
根据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考虑到流入育龄夫妻在现居住地工作、生活的特殊性,为了方便其实现生育权利和履行计划生育义务,秀洲区经过前期的认证和征求多方意见,率先在全市出台了《关于流入育龄夫妻〈一孩生育证明〉申领办法(试行)的通知》,这样,既明确规定了流入育龄夫妻在现居住地申领《一孩生育证明》的条件和程序,又方便基层对此项工作的开展。
来源:
秀洲区新居民事务局
作者:
编辑:
俞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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