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教师强制学生参加有偿家教要解聘
2010年4月21日 08:23
昨日,《重庆市义务教育条例(征求意见稿)》在市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公布,再次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
征求意见稿规定,教师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参加有偿家教、有偿培训补习活动等,有违法所得的没收,严重者解聘。
就近入学范围要公布
很多入驻新小区的市民往往不知道自己的孩子该在哪所学校上学。征求意见稿规定,就近入学的范围由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分布及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市民一看就知道孩子在哪所学校上学。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如果学校接收确有困难的,家长报告学校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入学原则统筹安排。
禁止组织学生参加商演
征求意见稿不仅禁止任何用工单位和个人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或者要求学校组织学生参加与教育教学活动无关的各种庆典、集会或者商业性演出活动。也就是说,一些地方热衷组织学生搞迎接或庆典的做法可能行不通了。
不得强制学生有偿培训
针对一些学校和教师向学生乱伸手的行为,征求意见稿规定,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向学生和家长摊派费用及索取财物,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同时,规定在职教师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参加有偿家教和有偿培训补习活动,不得在工作日期间在校外社会办学机构兼职兼课。否则,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所在学校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或者予以解聘。
四种方式表达建议
如果你对征求意见稿有好的意见和建议,请登录市政府公众信息网www.cq.gov.cn回复;也可采取信函邮寄的方式,通讯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21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交文教法制处,邮政编码:400015,信封上请注明“义务教育条例征求意见”字样;也可发送电子邮件至fsc63898250@126.com;还可打电话或传发真,电话号码:023—63898512。
来源:
重庆晚报
作者:
李伟
编辑:
俞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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